为实现我院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人发[2007]76号)和《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卫人发2008]1号),结合我院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我院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各类岗位应围绕医院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按需设岗、职数控制、结构合理、动态优化、管理规范的原则,按照省厅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设置相应的岗位。
二、实施范围
2、医院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近几年新招聘的人员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岗位类别
3、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医院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5、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内,按照省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工程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既要符合医院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还要适应医院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根据医院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我院主要以卫生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工勤技能和管理二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均不超过10%。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我院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超过五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3:2:2的比例确定。
9、管理岗位分6个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1、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2、根据《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我院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是医院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4、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5、根据《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我院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为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6.5%,三级岗位≤35%,四级岗位≤50%,五级岗位≥8.5%。
16、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7、特设岗位是根据医院事业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其岗位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8、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包括: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
(3)爱岗敬业,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9、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管理岗位的其他具体任职条件,由医院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0、实行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21、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其他条件,由医院综合考虑各级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以及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学徒学习期满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核准
23、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方案。医院根据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发展规划,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以岗位满负荷工作量为基础划分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2)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由医院院务会组织讨论通过,连同《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七、岗位聘用
24、医院按照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25、医院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26、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的人员,按照有关破格聘用。根据卫生专业的特点,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正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在相应正高或副高级岗位内部,破格聘用到上级专业技术岗位。初、中级岗位一般不破格聘用。
27、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工作确需兼任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其所在主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应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和任务。
28、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对于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29、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30、医院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3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医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卫生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
(3)其他在医疗卫生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并有重要影响的优秀专家。
32、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医院推荐符合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报送卫生厅审核,经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医院聘用。
八、岗位聘用程序
33、我院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成立岗位聘用委员会。聘用委员会由院党政领导、有关专家、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
聘用工作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34、公开招聘
医院除单位领导岗位外的所有岗位都实行公开招聘,并将岗位名称、等级、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公示。
35、竞聘上岗
(1)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岗位聘用审核表》。
(2)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3)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投票,获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赞成票的,可推荐为拟聘人选。
36、择优聘用
(1)院务会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2)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3)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7、以下各岗位人员的聘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聘用程序组织竞聘: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四级岗位人员竞聘三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竞聘二级岗位;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3)管理岗位人员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
其他岗位等级人员的聘用,可根据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九、岗位动态优化
38、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我院将不断优化专业技术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活力。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
39、为保证新聘人员的质量,加强对新聘人员的考察,新聘人员一般应经过不少于一年的项目聘用,考核合格后,方可按岗位聘用。
40、为进一步促进专业技术队伍的动态优化,对专业岗位聘用的人员实行有限期聘用制。其中:
(1)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在同一岗位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副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与其签订续聘合同或视情况降低一级聘用。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在同一岗位聘用时间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3)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四级、三级岗位在同一岗位聘用时间均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
41、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过不少于10年的聘用,以及专业技术岗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的岗位人员可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十、 附则
42、本方案经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报上级核准后施行。
43、本方案由院办室负责解释。
附表: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