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写《工伤保险申报花名册及汇总表》,报送《社会保险登记表》查验,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和缴费费率,录入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参保缴费工资直接关系职工工伤待遇享受,参保单位应据实为职工申报参保缴费工资,最低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其300%。
3、缴费汇总表中,缴费工资基数与申报期限应相对应,如申报期限为2008.7-2008.12月,则缴费工资基数为月缴费工资基数乘以6,依次类推。
二、变更登记
1、单位变更。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需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地址、通讯方式;
(二)单位类型;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四)经营项目发生变化;
(五)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办理人员变更,应在当月25日前将变更人员花名册、总花名册和缴费汇总表报送给经办人员,也可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传送,传真:3376067,邮箱地址:
lagsbx@yahoo.com.cn,传送后应电话告之经办人员,以便及时查收,电话:3376081(大厅窗口)3376073(科室),本月所报送花名册人员从次月开始参保缴费,花名册至少应保留1年,以便查对,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单位自负。
三、工伤保险基金征收
1、工伤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缴费汇总表》传送给税务机关,作为其征收依据。参保单位按照汇总表上数据于次月规定时间内到征收部门打印征收票据并缴费。经核对到账后,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做入账处理。
2、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视为未参保。由征缴人员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进行享受待遇资格申报审核时,应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伤医疗费原件及费用清单;
(二)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个人或单位银行帐户及联系方式;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五)所在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六安市职工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工伤认定结论、工伤医疗病历、检查化验单等有关资料以及身份证;
(二)复查鉴定的,应提交上一次有效的鉴定结论、同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证明。
2、被鉴定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参保医疗鉴定并遵守鉴定秩序。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最长不超过90日内将结论告知申请人双方,申请人双方对结论不服的自收到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