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程序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10/11 12:00
 

受理范围:本院医务人员(含进修、实习人员)在医院范围内进

  行医疗活动时发生的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

  处理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处理程序:

  1、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

  2、需医务科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同时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安全办在按受患方书面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真相,组织专家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4、患方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均与患方签署终结协议书。

  5、患方不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报卫生局行政部门调解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6、当发生突发性医疗纠纷时,当事科室负责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立即将患者的病案及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送医疗安全办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得抢夺病案。相关部门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7、如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后勤保障部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8、如患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议申请经其它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