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附属医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10/11 12:00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卫生事业单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院、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以岗位设置作为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契机,结合医院队伍结构现状、目标规划、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科学设岗、合理配置、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动态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完善岗位分类分级体系。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为依据,与附属医院办院目标相适应,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医院和谐、稳定,推动医疗、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  实施范围:学校附属医院事业编制内正式聘用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类别:附属医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设置要以提高效率为目的,符合单位管理工作需要,逐步推进管理职业化进程。管理岗位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党群管理和业务管理。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设置要符合附属医院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特点,适应学科发展需要。附属医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医、药、护、技等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出版技术、图书资料、幼教等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设置以保障单位日常工作运行为目的。鼓励附属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五条  岗位总量:
1.编制未满的附属医院暂按国家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
2.现有正式工作人员超过国家核定编制数的附属医院暂按实际聘用的人员作为岗位总量,待国家编制重新核定后,再按规定程序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条  岗位总量结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构成分别以岗位总量为基数,设置为:管理岗位≤10%,专业技术岗位>80%,工勤技能岗位≤8%。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专业技术岗位中卫生技术岗位94~96%,其它专业技术岗位4~6%;卫生技术岗位中医师34~37%,药剂3.5~5%,护理48~50%,医技10~12%。
第八条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附属医院管理岗位按照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四到十级职员管理岗位。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各级职员进行规范管理。四级以上岗位数由教育部批准确定;五、六级岗位数由学校确定;七、八级岗位数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2;八级以上岗位数控制在管理岗位的90%以内;九、十级岗位控制在管理岗位的10%以内。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一至七级为高级岗位,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1∶2∶4∶3。其中医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2.5∶3.8∶3.2∶0.5。
4.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首次聘用按不突破1.6∶3.6∶4.8比例掌握;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首次聘用按不突破2.4∶3.8∶3.8比例掌握;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4∶2;十一、十二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5.附属医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及等级结构比例。
第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
2.工勤技能岗位中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60%,其中一、二级岗位占5%,三级占55%。一、二级岗位,主要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岗位设置,要严格控制一、二级岗位的总量。要通过自然减员、引入竞争机制和坚持资格与岗位相匹配等措施,逐步达到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岗位管理机制:
1.岗位设置执行动态管理的机制,附属医院应控制一定数量的结构比例,以利医院的发展。
2.附属医院在合理分解后的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医、药、护、技、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数与医院控制数量的总和,要与学校核准的结构比例相符。
第十二条  特设岗位是根据医院特点、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所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医院非常设岗位,不受医院岗位总量及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医院提出建议,经学校报教育部审核批准,报人事部备案。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及名称:
1.附属医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名称按照国人部发〔2007〕35号文件执行(详见附表)。即:正高职务一至四级依次对应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副高职务五至七级依次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中级职务八至十级依次对应一级、二级、三级主治医(药、护、技)师;初级职务十一至十三级依次对应一级、二级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名称依照相关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附属医院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学校核准所属附属医院的岗位设置实施细则等,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附属医院岗位设置程序:
1.填写《中南大学附属医院岗位设置审核表》,写出《中南大学附属医院岗位设置工作报告》(内容含① 医院研究制定岗位设置的主要过程;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意见;③ 有关问题说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2.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等级结构分解及医院分层次岗位聘任的范围及程序随设置方案一并明确)。
3.广泛做好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宣讲工作,充分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方案的意见。
4.岗位设置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备案。
5.组织实施。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
1.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的指导下,各附属医院成立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聘委会),主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各附属医院须将委员会名单报学校备案)。医院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及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有序地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2.院聘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院聘办)挂靠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医院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考核和合同管理及办理院聘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及能力;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对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人员聘用申报条件、岗位职责;
2.个人申请竞聘岗位;
3.单位审核后公示申报材料;
4.单位聘任组织根据聘任权限,确定或推荐岗位聘任人选并公示(院聘委会向校聘委会推荐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及管理五级、六级岗位人选,并公示确定其它岗位聘用人选);
5.签发岗位聘用文件;
6.根据聘任权限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7.院聘委会向校聘委会报送受聘人员名单备案。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医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及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聘用人员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2.工作地点;
    3.聘用合同期限;
    4.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5.岗位纪律;
    6.岗位工作条件;
    7.工资待遇;
8.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9.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10.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是指聘用方与受聘方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6年。
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是指聘用方与受聘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用合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期内如按规定退休,则聘期相应终止;聘期内如出现职务、岗位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则聘期相应调整, 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应做出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章  聘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医院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根据国家和医院现行分配制度确定,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医院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六章  续聘与解聘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不因医院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失效。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岗位聘用时,受聘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予以缓聘:
1.无工作岗位的待聘人员;
2.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立案调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病假满6个月后不能恢复工作的;
4.经有关部门鉴定限制行为能力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缓聘的。
第三十条  医院与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论哪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均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和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医院解聘其职务,终止聘用关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
    2.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科研、医疗研究成果的;
    3.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方成员的;
    4.威胁、恐吓聘任方的成员的;
    5.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或拟聘人选的;
    6.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工作时间内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经院聘委会研究,不得参加岗位聘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受聘人员因主观原因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3.受聘人员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
    4.医院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受聘人员拒绝医院另行安排工作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和受聘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4.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立案调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未满,尚未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
    2.经医院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脱产学习的;
    3.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中央和地方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与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社团组织工作的;
5.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医院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仍应坚持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否则医院将按照医院奖惩办法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2.掌握国家秘密或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第三十七条  医院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聘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到人事部门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如医院与受聘人员另有约定的,双方还须按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无论是解除聘用合同还是终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须在归还医院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物管理、审批工作的,还应经医院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医院将追究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落聘人员,采取院内转岗、提前退休、社会分流等方式进行安置。
第七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院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医院和受聘人员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医院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若因受聘人员的原因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人员要按与医院签订的聘用合同及服务期限约定书或培训协议书等合约的有关规定,赔偿医院支付的相关引进或培训等费用,并按约定缴纳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医院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医院及各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本单位群众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考核结果报医院人事部门备案;副处级以上管理干部的考核报学校备案。
第九章  人事争议
第四十七条 各岗位聘用工作组负责有关岗位聘用的申诉和人事争议的处理;医院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人事争议的调解。
第四十八条  申诉人在岗位聘用、业绩考核等方面有争议的,有权在接到正式通知10日内,向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组或直接向医院岗位聘用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医院岗位聘用委员会可委托医院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九条  申诉人对申诉或复议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15日内,向医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1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五十条 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达到调解协议后在执行前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在60日内向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向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不再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南大学附属医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中南大学附属医院医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中南大学附属医院药剂、护理、医技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中南大学附属医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另行发文。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学校(含各附属医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岗 位 等 级
岗   位   名   称
正高
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
 
副高
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中级
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初级
十一
一级医(药、护、技)师
十二
二级医(药、护、技)师
十三
医(药、护、技)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