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引进竞争机制,健全医院合理的用工制度,促进各学科梯队优化组合.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和《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岗位聘任合同制是全员聘用合同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岗位聘任合同是医院各科室或部门通过规范的组织程序依法与职工确立岗位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岗位聘任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岗位聘任必须根据医院确定的编制和岗位职数,坚持双向选择,平等竞争,公开任用,择优上岗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院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全体聘用制职工.
岗位聘任合同的签订
岗位聘任程序及权限
各行政,党务的处,室,科的正副职,根据岗位设置需要,精简高效原则,经党委考察,院务会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聘任.
各研究所,临床科室,教研室和医技科室的正副职及科护士长,正副护士长经人事部门考察后,提交院务会讨论决定,实行逐级聘任.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听取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意见后,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由院长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业务科室正职聘任.
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各科室应成立由科主任,党支部,职代表和工会成员参加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后,由所在科室正职主持,副职,党支部书记共同参加讨论决定,由科室正职聘任.护士在听取科主任意见后,由护理部与正护士长共同聘任.
院长对人员的聘任有行政否决权.
对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岗位聘任方式可采取直接聘任,推荐聘任,选举聘任.对某些空缺岗位也可按一定程序进行院内外招标聘任.中层行政干部正式聘任前必须公示两周.
岗位聘任条件和形式
聘任
对符合下列岗位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聘任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持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属医院人才引进对象可直接聘任
聘期一般为二年
试聘
长病假要求复工的;
违纪下岗重新安排工作的;
社会招聘录用的;
试聘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
低聘
因岗位技术职务职数限制而愿意低聘的;
不能完成或胜任原岗位职责而接受低聘的;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而降职使用.
短聘
不能完成本岗位职责,经教育愿意改正的;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需要考察的;
短聘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拒聘
除单位和职工另有约定之外,职工有权拒聘,凡拒聘者,根据《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违约赔偿的有关规定》偿还在职期间由单位分配的住房或住房津贴以及支付的培养费等,然后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解除工作关系.
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拒聘,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及培养费后解除工作关系.
待聘
因编制和岗位职数超编而未聘上岗的;
因未达到岗位聘任条件而未聘上岗的;
其他因素未聘上岗的.
岗位聘任合同的内容
岗位名称;
聘任期限;
岗位职责,考核要求;
工资和福利;
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争议调解.
岗位聘任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三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院人事部门备案一份.
岗位聘任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凡受聘职工年度考核合格,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条件,在岗位职数范围内,可续签岗位聘任合同.
在岗位合同履行期间,因工作调动,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认同原合同或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科室主管(或聘任人)调离,新任科室主管对在聘任期内的原合同应当认同.
被聘人调动科室,原聘科室应将其岗位聘任合同移送人事部门转交新科室,由新科室主管进行合同确认,办理变更手续.
岗位聘任合同的变更需填写合同副页的变更表,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科室可以解除受聘人的岗位聘任合同或者不予以续聘:
被医院解除全员聘用合同,终止工作关系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被书面"告诫"三次的;
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
不服从组织的调动,经劝说无效,拒不上岗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聘任科室不得解除受聘人的岗位聘任合同:
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住院治疗期间;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和哺乳期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岗位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原岗位被归并或撤消的;以及聘任科室被精简撤消;
病假达六个月的;
因私出国逾期不归.
第十五条 符合《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受聘人员可以通知科室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解除和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应当由聘任科室提出书面报告,交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应对解除和终止合同的理由及事实进行调查复核;由人事部门将科室提出的报告连同审核意见提呈院部审批.经批准后发出解聘或终止合同通知单.
人事部门必须在接到科室书面报告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和批复工作;被解聘或终止合同的职工,必须在收到解聘或终止合同通知单之日起的七天内,持通知单到人事部门办妥有关下岗手续.
福利待遇
受聘职工在岗位合同履行期间,可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项工资,津贴,专项补贴,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事假,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
医院规定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和其他各项补贴.
国家,本市和医院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试聘职工在试聘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短聘职工享受全额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科室效益工资打折,最高不超过50%.
低聘职工在低聘期间,其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以及其他待遇按所聘岗位规定享受.
待聘职工在待聘期间享受待遇按《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富余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待岗职工安置和管理
凡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而未与科室签订上岗合同的原固定制职工均为富余待岗人员.
待岗人员的管理,由医院人事处牵头,相关职能处室参加的富余待岗管理中心负责.
富余待岗人员在医院内部待岗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内部待岗期间,医院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待岗人员根据有关政策,安置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人事部门定期公布各科岗位需求信息,富余待岗人员可根据招聘条件参加竞聘上岗.
由医院根据岗位需要对富余待岗人员可直接转岗或培训转岗.
允许富余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与医院签订协议后自谋出路.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基本工资待遇,超过期限仍流动不出,作辞职或辞退办理.
对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富余待岗人员,可根据沪卫人(2000)第48号文规定,进行挂编流动.
符合《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的办法(试行)》中第二十九条对象,可按程序申请办理待退休手续,待退休职工由医院退管会负责管理,待退休后不可再办复职上岗.
院内待岗期满,仍未能上岗的,根据沪人(1995)165号文第三十四条,医院可委托区人才交流中心代为推荐和管理,托管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托管期满,对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医院可以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附 则
岗位聘任合同在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中如发生争议,依据《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职工人事争议调解暂行规定》进行解决.
本办法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医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富余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2,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提前退岗休养管理办法
3,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岗位聘用合同书》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岗位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政策及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9)165号文关于《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卫生局沪卫人(2000)48号文《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合同.
岗位名称:
甲方经考核决定聘任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
聘任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年.
岗位职责及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持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甲方将根据《华山医院各级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定期进行考核决定是否续聘.
工资和福利:
受聘职工在岗位合同履行期间,可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项工资,津贴,专项补贴,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事假,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
医院规定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和其他各项补贴.
国家,本市和医院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事项按《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岗位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住房:按医院有关住房分配条例执行.
(二)报考研究生或其它进修: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
违反合同的责任,争议调解:
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违约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甲乙双方因终止解除本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由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
本合同一式三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院人事处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