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培训制度
提供者: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10/11 12:00
(一)岗前教育制度
1. 医院对每年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2. 上岗前职业教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与理念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教育;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医学文件(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与质量标准;心肺复苏的基本技能;当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所在医院情况;现代医院管理和发展等有关内容。
3. 岗前教育要经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4. 其他新上岗的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进行自学和考核。
5. 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在试用期内,除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转正前作出评价。
(二)在职职工规范化培训制度
1. 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医院必须实行在职职工终身教育,抓紧抓好人才培训工作,从难从严要求,进行正规训练。
2. 医院对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工作设专人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计划、组织和考核,建立技术档案。
3. 医院和科室应制订出在职职工继续教育规范化培训计划,以及保证计划完成的具体措施。
4. 对所有职工的培训,都要强调强化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入手,可采用通过岗位实践、脱产进修、建立导师制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和深化专业理论、实践能力以及外语水平。
5. 医院定期检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至少一年一次。对培训人才成绩突出的科室,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