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8月28日报道 从去年1月份开始,南京市率先在鼓楼区、秦淮区和高淳县试点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这种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将医患纠纷的赔偿“打包”给保险公司,经过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司法判决后,患者将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昨日,南京市决定将经验推广到全市,在南京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市十三个区县全面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立医院全部强制参保
“这是一种强制险,必须参加。”南京市卫生局局长陈天明介绍说,所谓的医疗责任险,通俗地说就是医院为自己的医疗安全买份保险,一旦出现医疗纠纷需要赔偿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患者理赔。医院买保险的成本会不会转嫁给患者?对此陈天明局长保证,医院购买保险的经费,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而对于患者担心的发生了医疗事故后全由保险公司赔付,医院会不会因此忽略自身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引发更多的医疗差错?对此,新出台的意见专门强调,保险公司第二年起根据上一年度实际赔付等综合情况调整保险费率。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医院第一年让保险公司赔的多,那么第二年它可能要交的保费就会多。
对于参加医疗保险,大医院普遍是欢迎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医疗风险”,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刘军告诉记者,该院去年一年投入保险的金额为70万,目前看来,赔偿金额超过70万。而记者了解到,一些小医院承担的风险比较小,目前投保的收益还看不出来。
医患纠纷先找第三方调解
同时,根据创建“平安医院”的部署,南京决定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很多市民还很陌生。通俗地说,今后,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市民除医学鉴定、打官司之外又多了一个途径:找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医患纠纷调解组织成员一般由司法、卫生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并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中立性的机构,他独立于医方与患方之外,是一个第三方的组织,其公信力更容易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
人为解决医患纠纷,国家此前曾设立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但由于其属于医疗系统,被认为是“儿子给老子鉴定”,客观公正性受到怀疑,发生医患纠纷后主动申请去鉴定的并不多。而现在,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可以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立案”,由它负责向医院调查取证、协商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医患有一方不认可第三方的调解结果,再走司法程序解决。
试点一年官司下降了50%
作为南京新推行的医疗责任险中最大亮点,新成立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在试点一年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鼓楼区司法局副局长姚启明介绍,自2008年4月以来,鼓楼区司法部门共受理医患纠纷177件,调解成功163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2%。据鼓楼区法院统计,2008年和2009年,月平均医患纠纷受案率下降27%,全市唯一代理医患纠纷专业案件的健康律师事务所,一年多来的医患纠纷案例代理书下降了50%;据江苏省人民医院统计,推广医疗保险,有了医患纠纷调解组织后,医院暴力案件减少了约50%,医院诉讼案件减少了80%。
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刘军表示,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其对医患责任与是非的评判更易于患者接受。“可以说,引进了第三方调解后,‘医闹’的激烈程度小了很多。”刘军举了个例子,有一例患儿凌晨发病,送到医院急诊中心。入院时患儿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医院急诊给了积极抢救,还调儿科和心内科的医生参加,但仍没能挽回患儿的生命。家属带了几个彪形大汉到医院去讨说法,听说可以经过调解,起初也不以为然,认为来调解的肯定都是医院的“自己人”。当秦淮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到场后,从医学法学的双重角度对病例进行了分析,站在了第三方的立场对患儿家属进行了说明,最终达成了双方的和解。
大多纠纷还得由医院解决
为什么有了这样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有患者还会通过“闹”来解决医患纠纷呢?记者了解到,很大程度上还是与患者对医院的信任程度降低、医患沟通不当有关。
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刘军坦言,其实引进第三方调解,使得“医闹”的激烈程度下降,对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并没有太大影响,患者在出现医疗意外后,首先想到的还是“闹”。所以医院始终还是处理医患纠纷的主体之一。今年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中,60%还是要由医院自己处理,40%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处理。此外,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数量也很有限,每次到医院来只有两三个调解员。而医院平均解决一次纠纷,要接待患者及家属14到15次,所以大量前期的工作还是要医院自己来做。
对推广医疗责任险,南京市分管卫生的副市长许仲梓持肯定态度,但他认为,形成医患纠纷的原因非常复杂,医疗责任险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医患纠纷的产生。他介绍,据中国医师协会统计表明,90%以上的医患纠纷实际上是沟通不当引起的。在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同时,更加重要的是加强医疗单位服务质量的源头管理,探索建立医患纠纷的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