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第一人民医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提供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0/21 1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医学科研计划管理,促进医学科技发展,根据上级计划下达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计划管理包括课题申报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审查。 
第三条  我院将采取倾斜政策,大力支持和发展重点、优势学科,提倡国际、国内及科室间协作,注意保持科研的连续性及先进性,努力提高课题层次,逐渐形成我院的科研优势。 
第四条  科研项目周期:应用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科学研究项目来源如下: 
1、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2、国家863计划、973计划、攻关项目和国家各部、委、局下达的研究项目。 
3、国家及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课题。 
4、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计生委和其他委、厅、局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 
5、市科技局和卫生局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 
6、与社会各单位合作的项目(包括委托、协作、联合、攻关、咨询等)。 
7、医院自选的科学研究项目(包括院创新、攻关课题、院一般课题等)。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请研究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研究目的明确,内容具体,题目与内容相一致。 
2、先进性  研究内容新颖,有创造性,有一定技术难度。所用指标先进,研究起点高,预计可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科学性  立题有足够的信息量和充分的依据,课题设计科学严密,技术方法先进可行、实验手段、动物、试剂符合标准,样本量满足统计学要求,分析、判断、推理合乎逻辑,研究结果具有可重复性。 
4、可行性  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强,能胜任研究工作,具备基本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进度安排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组织措施落实。         
第七条 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选题要瞄准国际前沿,结合国情特色及学科优势,突出创新性,并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临床应用及开发研究要向高新技术、大项目及产、学、研结合方向倾斜,注重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八条 院自选课题的选题与立项工作按照《顺德第一人民医院自选课题管理办法》执行。已承担院自选课题,研究情况较理想者,鼓励滚动申报上级部门课题。 
第九条 申请者条件与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者不受职称限制。 
2、已有2项立项课题(不包括院自选课题)的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可放宽至3项)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厅、市级以上课题;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或根本无法进行研究的课题负责人,自取消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课题。 
3、执行计划且完成情况好的科室和个人、各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人员、各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院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具有博士学位者申报课题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每年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科学研究任务的通知时,科教科将在全院范围内征集下一年度的科研课题。申报者通过医院内网下载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报者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填写好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格后,若有协作研究单位,则需该单位加盖公章或出具同意协作证明;课题组成员排序公正、合理、无纠纷,并亲笔签名,按规定截止时间提交科教科。
 第十二条  课题征集完毕后,科教科组织院科研工作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打分,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科工委专家意见,按课题实际情况及立项部门要求择优上报上级部门。申报省部级以上课题时,须经国内或省内专家审查和提出修改意见后并推荐方可上报。 
  第十三条 完成各级项目上报后,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进行筛选,确定本年度院自选课题。具体规定见《顺德第一人民医院自选课题管理办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科室与社会企事业单位联合、协作的科研项目,双方明确承担的任务和责任,签定合同,在手续完备后由科教科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获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组,必须按计划规定的内容、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科研项目获得立项后,在科教科及计财处监督管理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有支配使用权。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具体规定见《顺德第一人民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若涉及改动研究内容与指标、终止计划实施、延长时间、更换题目或项目负责人变动等情况,项目组须向科教科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理由,提出调整方案或拟采取的措施,经科教科审查后上报计划下达部门,获得批准后再行变动。 
第十八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除上级立项部门要求填报的科研计划项目进度调查表外,科教科将定期对包括院自选课题在内的全部在研课题进行进度调查,由课题负责人如实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调查表》。调查所得结果将作为科研经费配备、是否继续支持研究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或根本无法进行研究的项目组,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终止项目、撤消计划或收回已拨科研经费等处理,三年内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课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课题的学术、技术、经费及研究任务的完成等全面负责,课题组成员做到科学分工,团结合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不参加实际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课题组挂名。 
第五章      结题与审查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整理研究成果资料,进行查新检索,填写《结题简表》,经科教科审查合格后,方可准备鉴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