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提供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0/21 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执行“医院有品牌、学科有特色、个人有专长”的
强院理念,发挥医院学科群的综合优势,充分调动卫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院卫技人员积极争取各类科技项目,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完成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范围
一、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委、科技部、经贸委、国防科工委下达或资助的项目。
二、省部级:
1、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项目;
2、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国务院各部门下达或资助的项目;
3、省卫技攻关计划。
三、厅局级:
1、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政府各厅下达或资助的项目;
2、市科委下达或资助的项目。
四、国际合作项目:外国政府、学术机构、大学、企业及民间团体资助或合作的项目(包括港、澳、台地区)。
五、校院级:
1、医学院科技项目;
2、研究生/博士生启动项目;
3、护理研究项目;
4、医院管理研究项目;
5、横向科技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院、学科两级管理。
一、科教科代表医院负责组织申报以上各类项目、协调跨学科或院系项目、签订科技合同或合作协议、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和成果申报。
二、学科及学科群由带头人/行政主任负责学科科研方向的总体规划,设科研秘书协助学科科研的管理。学科负责人按卫技人员的个人专长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与科教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科技项目实行课题制或课题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长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项目结题验收以及成果申报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五条 凡是我院卫技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必须经科教科审核。未经医院同意或不通过医院申报,利用工作时间或医院提供的工作条件,私自承接研究任务并谋取私利的集体和个人,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审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同时取消其3年纵向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报原则
一、科研项目的申报是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卫技发展计划和项目指南,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结合我院自身科研的基础、特点和优势,联合攻关,突出重点,提出项目建议书或申请书。
二、基础研究类项目要瞄准国际卫技发展前沿的重大问题,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面临的重大关键问题,申报要突出创新性,强调创立新理论、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注重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应用基础学科。
三、应用研究类项目申报需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以经济建设和卫生事业的热点、难点作为攻关的切入点,要充分体现国家目标,要有应用及产业化前景。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一、组织动员:
1、科教科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各科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卫技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卫技人员申报项目。对于跨院(系所)、跨学科申报的重点、重大项目及其它相关重要项目的申报,科教科可协助相关科室共同组织卫技人员向有关部门申报。
2、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相关项目的申请指南,认真选题,提前准备下一年度的课题申请书,实事求是地填写“医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申请表”的正本与副本,注明申报的级别。在每年的11月底前上交经学科带头人审阅后交科教科(正本1份与副本3份)。
3、涉及与院外其它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课题组应先请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报科教科。
二、院内审查
1、对于重大或重点项目,科教科提前组织相关院内外学科专家和/或计划主管部门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时可举行预答辩,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申请书的质量。
2、一般项目采用函审的方式将副本交3位同行专家对申请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并签署具体意见,必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预答辩。次年年初反馈院内审查的意见。
3、科教科将院内评审合格的申请书,报医学院科研处审定。不同申请者申报同一项目或有限额申报要求的项目需经院内审查后择优上报。
三、申报和跟踪:
项目申请书上报以后,科教科以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审、论证或答辩工作,积极推荐评审专家,提交项目有关材料,了解有关信息,必要时可组织专门汇报。
第八条 项目立项: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即纳入医院科研计划统一管理,执行医院及医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凡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科教科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及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应立即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四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
照合同书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无故终止科研项目计划。如执行过程中确实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计划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科带头人签署意见,科教科审查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委托单位行文同意后,该项目方能按调整后的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医院支持临床卫技人员脱产参加基础科研工作,具体时间、人力安排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学科带头人/科主任统筹安排和调派、报科教科审批,确保按期完成。脱产人员的劳务费按医院有关文件发放。
一、各级课题配套的脱产时间批准依据:以实际下拨的课题经费与经批准的课题申报书为准。课题到期后不再享受脱产科研时间。
二、各级基础或应用基础类项目脱产科研配套时间:
项目级别实际资助经费(万元)配套时间(月/年)
国家级≥5024
20-50(含20)18
10-20(含10)12
<109
省部级≥5018
20-50(含20)12
5-20(含5)9
<56
厅局级≥3012
10-30(含10)9
3-10(含3)6
<33
三、临床应用类、新技术推广类等不以实验研究为主的项目的配套时间按基础或应用基础类研究课题30%计算。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或退休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须提前半年提出报告,待办理完相关报批手续后,再作好阶段性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和研究工作的移交手续,最后才可正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办理有关离院手续。
第十三条 重视对在研项目的检查和督促。科教科对资助额在20万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每半年组织检查一次,其他资助额在20万以下的科研项目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目的是为了督促项目按期实施,协助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对于项目研究进度延期(超期)必须填写延期申请,学科带头人签署意见,科教科审查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委托单位。非客观因素延期(超期)的项目负责人1年之内不能申报纵向项目。已立项却未开展的院内课题若无正当理由要求撤消者,负责人3年之内不能申报纵向项目。
第十四条 所有在研项目均应按要求认真填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表,经审查后按规定上报。对不按规定填报年度报表或填报内容弄虚作假的项目负责人,科教科视情节轻重,暂停其项目负责人申报纵向项目资格。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均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结题手续。
一、项目鉴定:己完成并达到合同规定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的项目,应经过院内预鉴定后再申请正式鉴定,具体办法按《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二、项目验收:科研项目完成后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完成情况好的项目,其验收可与鉴定一起进行。
三、项目总结:基础研究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并附上研究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四、项目终止:未达到合同规定指标的项目,应按下达任务部门的要求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和其他结题材料,经科教科审查后上报。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合作项目完成后,应按委托单位的要求进行验收或结题,由委托单位出具证明交科教科备案。
第十七条 所有经正式认可完结的项目,项目组应配合科教科将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成果鉴定证书等资料原件整理成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材料,移交院档案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