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条例
提供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0/21 12:00

   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更好地为广大科技人员服务,参照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委《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2003年颁布的《复旦大学理科与医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对华科字(2002)1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新条例如下:

   第一条  本条例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包括国家计委、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卫生部及上海市科委、教委、卫生局下达的研究项目经费及校院级基金。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外民间组织及个人的捐款等。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上级主管部门、合作单位、资助部门/单位/个人为完成科研项目而资助的专项经费,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中的各类科技经费。为了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以及某些横向经费的特殊使用规定执行,本着勤俭节约、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确保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经费立户手续,每个项目享用一个独立编号,由科研处负责审核后,财务处负责签发经费本。国际合作项目经费,如是外汇进入我院,由财务处按当时国家兑换标准折算成人民币,然后列入项目经费总数。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处负责审核。

   第四条 课题预算必须按照全额预算管理办法,实行全成本核算管理。科研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制管理要求,一般不得随意更改,除有特殊情况,须事先申请。课题制预算包括:

    1. 直接费用:人员费、设备费、业务费(材料,燃料及动力,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会议)、修缮费、其他(国际合作交流,差旅,专家咨询等)。

   其中人员费用于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工资和津贴),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15%。直接用于科研的费用(业务费,设备费,修缮费、其他协作等)不得低于项目资助总额的65%。

    2. 间接费用: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管理费等。

    其中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5%。医院暂定管理费为4%(因复旦大学取消了原5%的管理费,转由医院直接管理),其中1%作为医院科研发展基金,1%作为科研活动经费,2%作为相关管理部门日常管理费。

    第五条  横向课题经费进入医院,必须有研究课题的计划书或用于资助某一纵向课题的说明,建立横向经费本。横向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课题的启动或纵向课题的补贴及符合财务要求的其他用途,但劳务提成原则上不超过20%。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医院按规定给予项目组不超过总额20%的科研酬金予以奖励,医院按规定提取与纵向经费相同的占资助总额4%的管理费。

    第六条  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统一下达我院,合同书中已明确规定部分经费需转给其他参加单位的,经科研处审核后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提取科研酬金和管理费;对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与外单位发生协作关系,而需转出协作经费的,必须签定协议书或书面申请书,经科研处审核后才能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一律结转归并,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归入一本经费薄,归并后的经费由原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原部门的科研活动,一般不再用于劳务酬金。项目结余经费在归并时,项目负责人可从结转经费中提取不超过总额40%的劳务酬金,项目负责人个人的劳务酬金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同时结转经费中的4%作为管理费。凡不提取劳务酬金的项目,医院也不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八条  科研项目承担者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华山医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正常脱离医院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并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九条   本《条例》由医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条例不符时,按新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