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医院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提供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10/21 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华医院院科研基金项目(简称院基金项目)资助院内医学科学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开展申报各渠道科研项目前的预初研究工作,增强项目竞争力,以提高项目中标率,促进我院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与繁荣。
第二条 院基金项目资助四种类型的项目:科研启动项目,面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初项目,专项基金项目。
第三条 除特殊要求外,院基金资助的项目应首先具备下列条件:
1.较好的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2.符合上海市科技发展纲要及医学卫生发展的总体方向。
3.对推动学科建设、学科发展,提高临床诊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4. 有利于青年医师的培养和成长。
    
第二章  科研启动项目
第四条 申请项目除应符合第三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是以往研究工作的延续并能结合所在科室的科研主攻方向。
2. 研究内容必须是今后申报各渠道科研项目所需的各项预初实验工作。
第五条  申请者应为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的留学回国人员或当年入院工作的毕业博士生、硕士生。
第六条  科研启动项目资助强度为每项一万元。研究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受资助者只能获得一次科研启动项目的资助。
            
第三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初项目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初项目以争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为目标。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应针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项目评审意见,开展各项预初实验,充实工作基础与工作积累。
第九条  预初项目从每年未获批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中遴选,并给予资助。
第十条 申请者必须是落选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的申请人或实际撰写者。实际撰写者如为在读研究生,必须以导师名义提出申请。申请者曾获各类科研基金资助并应结题的项目已按规定完成。
第十一条 预初项目的经费资助强度为每项2万元,研究期限为2年。
第四章  面上项目
    第十二条  面上项目主要资助开展临床应用研究和临床基础研究,并应符合第三条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为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具备独立研究能力的医疗、护理、医技、药技、教育、研究、管理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40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第十四条  面上项目的经费资助强度为每项2-3万元,研究期限为2年。
第五章  专项基金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项目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以项目招标指南为引导,开展特定内容研究的特殊院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者资格以项目招标指南为依据。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项目的经费资助强度以项目招标指南为依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八条  院基金项目除专项基金项目外,每年分阶段受理。科研启动项目在每年的9月份,面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初项目一般在每年11月份。
第十九条  申请院基金项目应填写《新华医院院级科研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申请者所在科室应签署意见,并经科主任签章。
   第二十条  院科教部每年12月份前完成对申请项目的评审,并确定资助项目。

 
     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院基金项目由院科教部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每半年一次),项目负责人应定期上报《新华医院院科研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所承担院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申请书所制定的研究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
等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研究计划。院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延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必须每年申请当年度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即行中止:
1.项目研究期限内,项目负责人出国一年以上。
2.项目检查不合格。
3.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提出中止申请。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初项目负责人不申请在研期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5.项目在研期间,获得各渠道科研基金项目资助(横向课题除外)。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分年度下拨到位。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限于材料的购置、测试、加工及必要的信息处理等,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的差旅费、注册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属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三、第五款情况者,剩余经费由科教部收回,并转入院基金。属第二十五条第二、第四款情况者,科教部除收回剩余经费外,将建议医院分月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追索已支出的院基金经费。
第九章  项目结题与评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中止或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新华医院院科研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附相应材料,经科室签署意见、加盖科主任签章后,报院科教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属第二十五条第二、第四款情况者,自中止日起,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渠道的科研基金项目。因科室未能保证研究所需时间、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完成者,院科教部将限制该科室人员申报其他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情况优良者,院科教部优先受理项目负责人申请其他渠道的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3月修订的《新华医院科研基金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科教部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二OO四年十二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