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规范评审,激励创新,培养人才,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卫生厅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面向全省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资助临床应用研究和部分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和研究实力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重大项目具体实施与管理由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实行指南引导,限额申报;专家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鉴定与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条件的重大项目要实行课题制,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请指南和优先资助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将依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重大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资助资金只限用于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严禁以各种名义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 重大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和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研究条件,注重发挥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作用。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和国内合作与交流,积极申请国家与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联合资助。
第九条 重大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研究期限一般为三年。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两个。
第十条 重大项目通过审核年度进展报告、现场考核、鉴定和结题验收等方式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审核与拨付,不上交年度进展报告和评估不合格 的重大项目将停止拨款。
第二章 重大项目优先资助领域及制定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择优支持下列研究课题:
(一) 围绕我省医学科技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严重威胁我省居民健康水平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侧重临床技术应用、新技术探索,促进新兴学科形成与发展,在医学科学技术前沿开展高水平的临床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 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关键技术,我省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对开拓发展医学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应用性研究。
(三) 围绕国家和我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具有深厚的研究基础,已获国家级或省级重大医学研究项目立项,需联合资助的研究课题。
(四) 在以往卫生厅研究项目多年资助的基础上、需加大资助力度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
第十二条 根据重大项目优先资助领域及我省医学科技与社会发展需要,基金会定期发布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和《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其内容包括:立项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方向、资助经费额度和受理申请的具体步骤等。
第三章 重大项目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重大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厚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
(二) 课题负责人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具有相应的研究梯队。
(三) 申报单位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在业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有较高的竞争能力。
(四) 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技术条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五) 申报单位具有足够的资金匹配能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医学实力。
(六) 申请者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 申请者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八) 申请者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在研重大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不得参加新的重大项目的申请。
第四章 重大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申报程序与评审程序为:
(一) 申报渠道。根据发布的《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和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申报重大项目。各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基金会申报。厅直单位和省辖区内的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送基金会,各市医疗卫生单位由市卫生局统一申报。重大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制度,申报前基金会将发布申报名额分配方案。
(二) 填报《江苏省卫生科研项目设计书》。设计书是申报重大项目的主要依据文件,申报单位需按规定格式如实填报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设计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
5、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6、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7、年度计划内容。
8、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9、经费预算。
10、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 资格审查。基金会对《江苏省卫生科研项目设计书》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者进入专家评审阶段。资格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者不具备基本研究条件。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设计书不符合要求。
3、研究内容不符合重大项目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超出资助能力。
5、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6、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不符合伦理学要求。
(四) 评审内容。基金会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1、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3、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4、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5、拟采用的技术路线。
6、经费预算。
7、年度进度和目标。
8、预期成果。
9、课题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 评审步骤。评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包括初审、现场答辩、综合评审。
1、初审 初审采用会议评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答辩。
2、现场答辩 现场答辩按照申报项目的学科分类分组进行。评审专家主要审议《江苏省卫生科研项目设计书》、听取课题负责人的汇报和答辩,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学术带头人及承担单位的情况等进行评价,根据定性与定量评审结果确定本专业组内申报项目的排序。评审结果分为:首选、优选、不选三种结论。首选和优选项目提交综合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
3、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委员会由现场答辩的评审专家组成。在听取现场答辩评审结果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及投票方式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优先立项顺序。立项项目必须获半数以上的评审专家同意。
(六) 填报《科技项目课题合同》。评审通过的项目经江苏省卫生厅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填报《科技项目课题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科技项目课题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2、合同甲方为计划任务下达部门(基金会)。
3、合同乙方为计划任务承担单位。
4、合同丙方为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5、立项背景与意义、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6、验收考核指标。
7、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8、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9、经费预算和用途。
(七) 签订《科技项目课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金会与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正式签订《科技项目课题合同》。合同是重大项目执行的主要文件。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重大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确定重大项目资助领域。
(二) 发布重大项目资助指南。
(三) 编制重大项目年度计划。
(四) 组织重大项目申报、评审。
(五) 调整和撤销重大项目。
(六) 根据课题合同下达研究经费。
(七) 监督、检查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基金会对重大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重大项目年度进展情况,依照资助计划和调整方案按年度核准拨款。
(八)组织重大项目中期检查。重大项目在执行中进行中期检查。就课题的进展情况、重大项目后期的实施方案及经费调整提出调整意见。基金会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并上报卫生厅批准后实施。
(九) 组织重大项目鉴定或验收。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严格执行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二) 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并按照1:1以上比例对基金会所拨研究经费进行配套,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按规定上报课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卫生厅检查。
(四) 课题结束后,按要求上报课题总结报告,接受验收。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总体研究计划的具体实施,负责撰写重大项目课题年度进展报告、经费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项目及课题结题报告等。
(二) 发挥学术带头作用、保证项目按时完成。根据科学前沿发展趋势和项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可对研究内容提出调整建议。上述调整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三) 课题负责人应围绕重大项目总体目标对课题经费使用负责。经费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 课题负责人的变更须通过承担单位,经基金会同意,报卫生厅批准。
(五) 课题的中止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基金会审核,卫生厅批准。所余经费退回基金会。
(六)重大项目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将其纳入课题研究计划,课题负责人负责检查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将研究任务列入本部门重点科研计划管理,并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适当配套研究经费。
(二) 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 按规定组织上报课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配合课题中期检查。课题结束后,按要求上报课题总结报告,接受验收或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