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确保我院承担的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可靠,保证受试者和申办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中日友好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职责、组织管理、管理制度、临床试验设计规范、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
第三条 凡在我院进行的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职责和组织管理
第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 承担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新药Ⅰ—Ⅳ期临床试验和进口药物临床临床验证工作。
2. 对已上市的药物进行临床再评价。
3. 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提高药物治疗水平。
4. 负责起草各类药物的临床试验指标和评价原则。
5. 对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6. 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其它任务。
7. 开展有关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咨询和信息交流。
第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组织管理构架如下
1.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业务上受卫生部、国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行政上由医院领导,日常工作由科教部负责管理。
2.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兼任,成员由科教部主任、药学部主任、机构主任组成。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设主任一名,秘书一名,委员若干(各专业组负责人担任)。
3.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下设办公室、伦理委员会、统计分析中心、一期实验室和临床各专业组。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人员培训制度
1. 机构各临床专业、实验室主要研究人员及办公室人员必须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管理监督局举办或委托举办的“药物临床试验培训班”的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2.参与临床试验的临床和实验室人员必须自觉学习专业知识和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及有关文件。
3. 各专业组在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前,由专业组组长负责,对参加研究的相关人员进行再培训。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方案、病例报告表(CRF)、知情同意、不良事件的处理等。
4.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有关药物临床试验讲座、培训活动。
第七条 药品管理制度
1. 研究者必须保证临床试验中使用的所有试验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严格遵循试验方案,剩余药品退还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研究者不得把试验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2. 临床试验药品指定专人保管、分发,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3. 临床试验中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剩余药品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
4. 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研究中的试验用药品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5. 监查员负责对试验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品的处理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设备管理制度
1. 药品临床试验机构各个专业根据试验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
2. 仪器设备放置地点应合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应制订仪器设备使用、保养、校正等的标准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以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
3. 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维修, 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第九条 文件管理制度
1. 临床试验结束后, 项目负责人应将试验方案、原始资料、文字记录和总结报告、与试验有关的各种书面材料、质检报告等按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制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规范》(GCP)要求整理,及时交机构办公室归档。
2. 研究项目被取消或终止时, 项目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取消或终止的原因,并将上述试验资料整理归档。
3. 临床试验资料保存期限按GCP要求执行。
4. 各专业组应指定一名文件保管员,负责本专业药物临床试验文件资料的登记、整理和保管。
第十条 合同管理制度
1. 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以合同形式约定。
2. 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研究目的、研究者和申办者各自职责、研究期限、经费、违约责任、不良事件的处理、经济赔偿、时间、地点等。
3. 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机构办公室负责办理合同事宜。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制度
1. 研究经费按照合同金额汇入医院财务帐户并由计财处开具发票。
2. 研究经费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以保障临床试验的顺利完成,同时应遵守医院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
3. 研究经费的分配比例观察费:70%分配临床科室(按规定缴税),20%上缴医院,10%作为机构管理费;检验费:70%上缴医院,30%分配临床科室。
第四章 临床试验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试验方案设计规范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床试验的题目和立题理由。
2.试验的目的和目标,试验的背景,包括试验用药品的名称、非临床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
3.进行试验的场所,申办者的姓名和地址,试验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4.试验设计包括对照或开放、平行或交叉、双盲或单盲、随机化方法和步骤、单中心或多中心试验等。
5.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及受试者退出试验的标准。
6.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7.根据药效学与药代动力学研究的结果及量效关系制定试验用药品和对照药的给药途径、剂量、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
8.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9.试验用药,包括安慰剂、对照药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的制度。
10.临床观察、随访步骤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11.中止和停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12.规定的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13.受试者的编码、治疗报告表、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14.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并发症的措施以及随访的方式和时间。
15.试验密码的建立和保存,紧急情况下何人破盲和破盲方法的规定。
16.评价试验结果采用的方法和必要时从总结报告中剔除病例的依据。
17.数据处理与记录存档的规定。
18.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9.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20.试验结束后的医疗措施。
21.各方承担的职责和论文发表等规定。
22.参考文献。
临床试验中,若确属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进行修正并报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病例报告表设计规范
病例报告表(CRF)是临床试验中记录临床资料的表格,它必须符合使用、监查和稽查的需要。它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临床试验流程。
2.研究人员的填写。
3.数据录入和分析。
4.监察员的审核。
CRF最后审核页上必须有研究者签名和日期的位置。
第十四条 知情同意书设计规范
书面知情同意书是对研究者和受试者谈话内容的书面描述。应使用清楚易懂的语言解释,不要使用过分技术性的语言,描述治疗时不使用过分乐观的表述,内容主要包括:
1.试验目的。
2.试验药品(包括对照药品)作用和副作用。
3.说明试验持续时间,描述完整的试验步骤。
4.准确描述可获得的治疗和选择的风险/受益比。
5.确描述保密的程度。
6.试者了解药品监督部门和申办者的可能查阅资料。
7.述任何支付受试者的方式。
8.有应知情的内容均已包括在内。
9.试者和研究者签名的位置。
知情同意书应注明制订版本的日期或修订版本的日期,这一信息将帮助确认使用的是正确版本。知情同意书在伦理委员会批准之前不能使用。
第十五条 临床总结报告规范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与试验方案一致,内容包括:
1. 不同治疗组间的基本情况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2. 随机进入各治疗组的实际病例数,分析中途剔除的病例及剔除理由。
3. 用文字及图、表、试验参数和P值表达各治疗组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 计算各治疗组间的差异和可信限,并对各组统计值的差异进行统计检验。
5. 多中心试验中评价疗效时,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
6. 对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的评价和讨论。
7. 上述资料的综合分析及结论。
第五章 标准操作规程(SOP)
第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
在试验开始前,伦理委员会应对试验方案进行审议,审批程序如下
1.首先,研究者和申办者须向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有关临床试验的批件,药品检验报告,试验药物临床前和临床有关资料的概述,知情同意书样本,临床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等。
2. 伦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尽早召开会议,审阅讨论。
3. 对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委员中参与试验者不投票。因工作需要,伦理委员会可邀请非委员专家出席会议,但非委员专家不投票。
4. 在审议后,伦理委员会签发书面意见,并附上出席会议人员的名单、专业情况及签名。伦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可以是:
(1)同意。
(2)作必要修改后同意。
(3)不同意。
(4)终止或暂停先前批准的试验。
5. 临床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同意并签发书面意见后方能进行。
6. 在试验中,对所有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须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执行。
7. 在试验期中发生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均须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8. 伦理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均应有书面记录。
9.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角度严格按如下内容审议试验方案。
(1)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充分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及设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试验方案是否适当。受试对象的选择是否合理,保证受试者在试验中可能获得的治疗利益大于承受的风险。方案中应事先确定在什么条件下必须终止试验,以保护受试者不受严重损害。
(3)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和向受试者或其家属或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4)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如何给予治疗或补偿以及相应的保险措施。
(5)临床试验的最后结果要对病人有利。试验全过程,自始至终要充分考虑受度者获得的利益应大于承受的风险。
(6)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以接受。
(7)审查受试者所承受风险的程度。
10. 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开会,每次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能生效。
11. 主要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介绍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等,并接受相关咨询。
12. 各委员签署书面意见,并由主任委员审定。
13. 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研究者和申办者。
第十七条 受试者知情同意
1. 任何受试者在参加试验前必须获得一份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告知受试者。告知内容为:
(1)试验目的。
(2)试验内容和过程。
(3)试验的益处和风险。
(4)目前此种疾病的其他诊治方法及每种方法可能的受益和风险。
(5)试验分组。
(6)参加试验的自愿原则。
(7)受试者个人资料的保密。
(8)受试者的补偿。
2. 知情同意书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文字。告知受试者完整、真实信息,以恰当的方式征求每位受试者知情同意。
3. 绝大多数情况下应有受试者本人签字,或由其合法代表签字。如是代表签字,须同时有见证人签字。
4. 研究者签名。
第十八条 病例报告表记录
临床试验开始前,对如何填写病例报告表应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填写病例报告表的步骤。
2.填写病例报告表应选择的墨水颜色。
3.填写病例报告表要求的所有信息。
4.字迹清楚和易于辨认。
5.保存病例报告表的地方
更正程序包括:
(1)指定专人负责更正和修改病例报告表。
(2)病例报告表不能涂改,只能用附加说明的方式。
(3)所有的更正和修改均要有更正者的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十九 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
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制定关于不良事件的记录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的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
1.关术语的定义,包括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药物不良反应、非预期药物不良反应等。
2.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快速报告的标准。
第六章 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主要通过制定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SOP),确保临床试验自始至终遵循SOP的操作规程。每年至少对制定的SOP进行复查,对过时或不适用的SOP进行更新或修改。
第二十一 本管理规范从二〇〇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 本管理规范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07-7-10 17: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