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17 12:00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增进基层卫生机构的活力,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机构考核内容。

  1.乡镇卫生院考核内容。

  (1)院内管理与建设:医疗事故月分析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录、疾病谱排序、抗生素使用量、自费药物使用比例、青霉素使用量占抗生素使用量的比例、业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及下村指导情况、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2)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3)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4)中医药服务:中医科室设置、中医适宜技术适用、使用地产中药治疗常见病和多发病、中医门诊人次占全院门诊人次的1/3、中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1/3、中医药治疗总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1/3.

  (5)群众评价与监督。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

  2.村卫生室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药品使用、药房规范化建设、中医药服务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及护理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体检数量、家庭出诊数量、家庭护理数量、家庭病床数量、医疗安全、疾病谱排序、抗生素使用量、自费药物使用比例、青霉素使用量占抗生素使用量的比例、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中医药服务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甘肃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3)。

  (二)人员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等。具体考核内容由县市区卫生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二、考核主体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考核主体,具体考核工作可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

  (一)机构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甘肃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有管辖权的乡镇卫生办公室或乡镇卫生院依据《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二)人员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并与职工个人收入直接挂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村卫生室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由具有管辖权的乡镇卫生办公室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1.查阅资料。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制度、统计报表、工作记录、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资料、慢性病管理、疫情报告、妇幼保健表卡、疫苗接种表卡、处方、病历等相关资料和医疗文书。

  2.财务考核。依据财务凭证、会计账务,对其日常收支、专项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3.现场检查。查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设置、医疗设备、服务流程、院落美化、卫生厕所、病房建设等就医环境。

  4.走访调查。走访不少于10户居民并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群众满意度。

  5.召开座谈会。随机抽取不少于本院30%的职工和若干名患者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二)考核程序。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对工作人员进行2次考核。

  2.县级卫生、财政、人社部门于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相关行政部门。

  3.市州卫生、财政、人社部门每年6月底、12月底对辖区内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5%.

  4.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定期进行督查。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机构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

  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分值85分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的优秀比例不超过25%.

  2.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补助经费;不合格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补助经费。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扣减节余的政府补助和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应用于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排名靠前的机构,并对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得分靠后、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人员考核结果运用。

  1.实行月考核和年度考核。职工绩效工资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月考核结果作为上月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称(务)晋升、分配、奖励以及聘用和辞退的主要依据。

  2.适当拉开收入水平。绩效工资分为基础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基础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的指导。

  3.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县级财政部门将人员工资(或补助)的70%按月拨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发放。预留30%,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半年一次的考核结果兑现剩余经费。

  五、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落实和细化《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甘肃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甘肃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地要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