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远程医学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远程医学教育工作。上海市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在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网站,应当符合《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站应当符合《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市卫生局审查认可后方具备开办资格。
第五条 拟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站(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第 3 个月的15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内容和申请理由等;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等;
(三)符合《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第三、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市卫生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卫生局应当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的30日前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但申请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作未申请。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符合申请资格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
第七条 市卫生局应当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第八条 市卫生局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在每季度的第1个月的10日前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计划包括: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适宜远程教育的部分项目;
(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适宜远程教育的部分项目;
(三)全科医学教育;
(四)医学成人在职学历教育;
(五)社区医学、乡村医生培训等其他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条 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负责编制和公布“上海市远程医学教育年度教学计划”。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从各级、各类医学教育项目中筛选适合远程教育形式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制作项目软件,验收后纳入相应的教学计划。
医学教育项目单位和远程医学教育网站、教学站负责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于实施前报上海市卫生技术教育学会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远程医学教育的学员,应当根据自己所从事专业特点以及实际工作需求、学习时间,选择相应的课程后,向远程医学教育网站或教学站报名,网站或教学站统一报上海市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注册。
第十二条 远程医学教育的考核方式以书面考核为主,结合实践考核,有条件的可试用计算机或者网络方式考核。
上海市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项目主办单位和远程医学教育网站或者教学站共同组织实施远程医学教育考核。项目主办单位和远程医学教育网站或者教学站负责学员考核,考核成绩报上海市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备案。
第十三条 学员学习后考核合格,获相应的医学教育项目证书(证明)或者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计算与管理按全国卫生系统成人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施行。
医学成人在职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员根据专业选修相应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后获相应的单科学分证明,凭自学考试、电大等公共课程单科学分证明可免修相应的课程,学分修满后获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 远程医学教育所涉及的收费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每年应当对本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上海市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上海市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每年对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的教学组织和教学质量进行抽查、评估,适时发布抽查评估结果。
市卫生局每三年对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进行一次资格审核。
两次抽查或者资格审核不合格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由市卫生局取消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