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河北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载体,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章项目类别
第三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第四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第五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以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六条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等应急培训和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各级卫生部门或人事部门组织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项目。
第七条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经卫生部批准的远程教育机构承办,包括以下三类:经卫生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卫生部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此类项目按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项目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十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进展;
3、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
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十一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2、国内、省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3、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形式主要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等。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认可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各级项目须符合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时间、学分和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与项目有关的相应工作基础,必备的教学条件和场所,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和人员。
3、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并有一定的专长或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每年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为9月。申报单位按每年申报通知要求,填写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国家级项目经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核准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进行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五条每年申报次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为10月。申报单位需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填写《河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省级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形式审查后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六条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举办前应到市继续教育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后10天内,将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参加人员名册复印件等材料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效期和备案程序按卫生部的相关要求执行。凡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当年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与备案,该项目自动取消,拟下一年度举办则必须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经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跨年度,可在年内多次多地举办,无须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跨省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3周前将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和学分证书的发放管理按《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10%比例不定期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以按以班养班原则收取合理的资料费、实验费、听课费等学习费用。上述费用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