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适应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学习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跟踪国内外先进的医学技术发展,满足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卫生、科研单位,企业和学校所属的医疗保健机构,民办医院和个体医疗单位,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凡在上述单位内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既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中、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含硕士生、博士生)、由省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我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报到之年起纳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三条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华北石油管理局驻各市县的医疗卫生单位由本局管理外,驻市、县企业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各级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省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组织,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由卫生厅、人事厅、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学术团体和医疗、科研、卫生机构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科组,学科组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市、县(区)设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1、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根据国家、省政府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3、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卫生部推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根据河北省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选编、出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并通过杂志、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5、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评估实施效果;
6、审定和管理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
1、贯彻执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本市年度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3、审批并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监督管理各级项目的实施及统计报告,对各类项目进行检查和指导;
5、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管理和验证。
县(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
1、贯彻实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规划、计划;
2、所辖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
3、监督管理所辖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管理。
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建立管理机构,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查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文件、档案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
第四条以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为依托,设立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保证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特别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第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可承办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还可承办专项备案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审查,经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专业和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
占用业余时间参加的各种形式学历教育、专业证书班、外语学习班不列为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第八条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卫生单位,大中型企业所属医院,大学的校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为25分。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的学分要求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行。
第九条县、区以下乡镇、中小学校医务室、县区属小型企业的医务室、民办医院、独立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为基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学分。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按《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第十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任职周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教育或任职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不得申报或者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得申请执业资格的再注册。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医疗卫生单位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项目承办单位核发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和相关资料是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落实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组织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单位应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保证继续教育任务的完成,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费用。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要多方筹集资金,鼓励企业支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省定期对各市、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检查和评估,各市也应定期对各县及直属单位检查和评估。医疗卫生单位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年要进行一次自评。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疗卫生单位对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推广应用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举办讲习班、研讨班、调研班等形式的教育,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深刻地理解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原理,掌握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方法及发展规律,保证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报告制度,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将开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报告。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颁布的《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冀卫科教字[1996]第7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