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近日制订的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今后,乡镇卫生院凡应用中药饮片或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将由政府给予补偿。至明年年底前,所有乡镇卫生院必须初步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
该方案明确指出,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分散经营等有损公益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方式经营。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不参与医院等级评审。一般卫生院须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及康复等综合性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上述卫生院功能外,还承担并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对辖区范围内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
该方案提出,乡镇卫生院须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的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等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卫生院要积极应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给予恰当处置与转诊,承担好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使用中药饮片可按饮片金额的20%~30%给予补偿,采用非药物疗法可按服务人次补偿,每治疗一次按患者就医费用的20%~30%给予补偿。乡镇卫生院临床科室要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