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年度考核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0 12:00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站的建设与管理,规范村卫生站医疗服务行为,发挥政府补贴的最大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市财政补贴范围的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
   第三条 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的年度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规范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执业行为,理顺村卫生站管理体制,增强村卫生站服务能力为目的,进一步促进村卫生站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使农村居民就近享受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和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 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考核项目包括综合部分、药品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医疗质量、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合作医疗、健康教育、慢非病防治、群众满意度等十个部分,考核内容及考核方法按《惠州市列入省、市财政补贴村卫生站医生、护士考核标准》进行。
   第六条 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考核采取百分制进行,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80--89分为良好;考核60-79分为合格;考核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合格档次以上的全额发放当年财政补贴,不合格的发放50%当年财政补贴,优秀档次可作为文明卫生站评选的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调查核实,为当年考核不合格:
   (一)触犯刑法、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使用伪劣药品和超范围开展医疗技术服务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四)失职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五)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开假收据和出具假证明。
   第八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区)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和民政局四个部门联合取消财政补贴对象资格。
   第九条 年度考核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12月10日前各县(区)卫生局将《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年度考核表》上报市卫生局。
   第十条 县(区)卫生局应加强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考核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核工作落实。考核结果及补助金额发放必须公示。
   第十一条 加强农村卫生站医生、护士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对违规骗取、挪用补助专项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将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