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科工作规章制度
1、输血申请单及标本时,应认真核对受血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诊断血型、用血时间、既往受血、妊娠等情况,说明是否明确,标本粘连号与输血通知单连号、姓名是否一致。
2、血时:发血者、取血者应再次核对病人姓名、血型、病区、床号、住院号、血量;献血员姓名、血型、血袋号、血量,严格执行三查三对制度,同时严格检查血液质量、血袋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污损不清等,确定无误双签名发血。如有任何异常情况,一律不得出库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3、对危急、危重病人用血优先处理及时供给。
4、每次交叉配血均须用正、反定型法、Rh(D)测定、不完全抗体检测。如有不符要进一步检查不得发血。
5、及时准确填写报告单。
6、安排用血时,应执行先储先用,合理搭配,避免血液超过保存有效期。无特殊情况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违反上述原则。
7、受检标本应置冰箱保存七天备查。
8、定时检查各种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
9、严格掌握输血指征,合理用血,杜绝浪费血源。
10、血液一经出库,原则上不得退还。如出库时间在30分钟内,未做其它处理,经输血科鉴定同意,方可考虑重新储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