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0 12:00
第一条 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第二条 通过院部初步考核,填写招聘人员报名表。
第三条 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 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 体检。
第六条 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