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进修管理规定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0 12:00
1、进修人员必须持工作单位介绍信联系,经医教科批准后,方可办理来院进修手续,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安排、接受进修人员。
    2、进修人员条件
    临床科室进修医师要求:进修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已在当地医疗管理机构注册。
    医技科室进修医师要求:具备相应(技师)资质,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含)以上者。
    3、各科要选派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指导进修,带教者应根据进修人员具体情况拟订计划,定期检查。
    4、进修人员要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自行调换进修科目,不得中途退学,不得随意延长学习时间,进修期间不安排探亲假。事假超过两周,病假超过一月者,则终止进修。
    5、进修人员的处方权,由指导医师提出,经科主任同意,报告医教科批准授予。
    6、进修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有特殊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医疗作风恶劣或犯有严重错误,败坏我院声誉者,将随时终止进修。如造成我院经济损失,则应负有赔偿责任。
    7、进修期满,应认真做好考核和书面鉴定,办妥离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