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儿童医院奖惩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0 12:00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医院管理,完善考核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医院各项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使职工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增强员工爱岗敬业的责任感和遵纪守规的自觉性,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以相关法规和要求为依据,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上海市医疗护理诊疗常规》、《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各类人员、各部门科室以及在本单位进修、培训、实习的各类人员。对医院派出在外单位培训、进修或执业的人员同样适用。


      第四条   医院实行奖惩制度,坚持弘扬模范、激励先进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批评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医院奖惩考核委员会(成员另定)是负责全院奖惩工作的管理组织,人力资源部是负责实施各类奖惩的职能部门。精神文明办公室是奖惩委员会下的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相关工作。院接待办、相关职能部门(院办、党办、门办等)是病员和医院内部投诉的受理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执行程序:由相关职能科室直接向院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由医院奖惩考核委员会讨论后执行。重大事项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奖  则
      奖励对象:当事个人、科室以及相关个人、科室
      奖励方式:

      1、精神奖励:通报表扬、授予院级先进、授予院级荣誉称号、推荐申报上一级先进或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给予经济奖励;
      3、行政奖励:记功、记大功。
      所有的奖励均记录个人医德档案,并作为晋职、晋升考核聘用依据。
      奖励标准:物质奖励除特殊说明外,一般标准为:个人奖励200元—1000元,科室或集体奖励1000元—5000元。荣获个人或集体先进、荣誉称号者,参照本条例标准:个人:局级奖励3000元、省市级奖励5000元、国家级奖励10000元。集体:局级奖励3000元—5000元;省市级奖励10000元—30000元;国家级奖励30000元—50000元。对其中事迹突出、有较大社会影响、有重要示范性的事例,应授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行政奖励,由医院奖惩考核委员提出具体建议并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奖励内容:
      第一条 及时发现医疗缺陷或安全隐患、杜绝差错或事故苗子,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取得市内考核前三名。临床带教工作中,学生评选出的优秀带教导师及优秀教师。


      第三条 临床科室全年月满意度考评均大于95分(含95分,特需为98分),且无有效投诉;全年医疗质量完成情况优秀且无医疗事故差错。


      第四条 在各项医院工作检查中受到表扬、在各项医院评比活动中获得奖项的。

      第五条 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表现突出的;参加援外医疗队、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执行特殊医疗任务中表现主动积极、工作成绩突出、受上级主管部门表扬或嘉奖的;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他人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反响的。

      第六条 来信、来访、来电或媒体刊登表扬,且内容具体、事迹真实,或拒收红包的。

      第七条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正气直言,勇于维护医院形象、有益于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事迹;为完善医院管理、医疗和护理质量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院部采纳的。

      第八条 在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为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医院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九条 坚持原则,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了医院利益,成绩显著者。

      第十条 委屈奖:在无医疗差错、职责偏失的前提下,对病人无理辱骂、殴打,不还口、不还手,较好应对医患矛盾,经查证确实存在严重委屈情节的。

罚  则

      处罚对象:当事个人、科室以及相关的个人、科室。

      处罚形式: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 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2、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其他处分:低聘、待岗、解聘、辞退、除名。

      处罚标准:

      1、所有的处罚均记入个人医德档案。

      2、凡被行政处分者,当年考核为不合格。被行政警告处分者,扣6个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被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者,扣全年所有奖金。

      3、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职务和级别。有优异表现者可缩短处分期限。

      4、如果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多项判定的处分种类不同时,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5、在受处分期间,在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可以撤消、缩短行政处分期。

      6、经济处罚除特殊说明外,一般标准为个人处罚100元—1000元;科室或集体处罚1000元—5000元。上级检查、媒体曝光等影响较大的事,经调查核实,处罚标准为个人2000元;集体5000元—10000元。

处罚内容:

      第一条   在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总则第二条所及的条例者;在上级部门或医院组织的各种检查工作中被批评、情况属实者;影响医院成绩和名誉者;质控检查单项不达标科室;经各级组织检查卫生不合格的科室及相关部门。

      第二条   利用工作之便违反廉洁行医有关规定者,依照上海市《违反廉洁行医的处罚规定》、《关于违反廉洁行医的处罚规定的补充意见》及医院《医院廉洁行医规定》、《医院关于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红包”等问题的处罚规定》和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违反《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服务规范(卫生系统文明单位检查标准)、院纪院规和《医院安全生产制度》者。

      第四条   来信、来访、来电投诉员工在工作中存在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等问题,经查实者;如果所反映问题属科室(部门)管理不善,科主任(部门负责人)承担共同责任。对上述情况特别严重、损害医院声誉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除经济处罚外,给予其他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   对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包括院内医疗纠纷专家组认定)责任者,根据医疗事故等级给予处罚。一级事故扣6个月奖金;二级事故扣奖4个月;三级事故扣奖2个月;四级事故扣奖一个月。有经济赔偿,除经济处罚外,当事人同时承担医院赔偿金的20%。如情节和后果严重,给予其他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   发生医疗事件(当事人有过失行为但未认定为医疗事故)、发生医疗民事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定当事人有过失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同时承担医院赔偿金的20%,后果严重给予其他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七条   值班医师听到急诊呼叫,未在5分钟内到位或护士未立即通知医生者均予处罚,造 成严重后果者按罚则第五条、第六条处罚。

      第八条   出现丙级病史一份扣500元,对开假疾病证明,作伪证,伪造、篡改、销毁病史等违规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处罚,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医院的《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儿童医院档案管理制度》,侵犯医院知识产权,损害医院利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其他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凡非法侵占、挪用、盗窃医院及他人财物者,一经查实,除如数退赔、并给予5-10倍的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其他处罚、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未经医院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药品及医疗仪器临床验证者、私自使用无证药品、医疗物品及仪器者、私自与销售方联系、直接将销售方提供的药物和医疗用品应用于临床者,应责令立刻停止违规行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按5-10倍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如引发医疗事件的按罚则第五条、第六条处罚。对私自外出行医无论是否造成医疗事件,应按罚则第五条、第六条处罚。

      第十二条 在医院内员工之间发生争吵、扭打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损害医院形象、造成社会影响者应予其他处罚、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不执行院考勤考核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者。

      第十四条 职工不接受合理工作安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不来上班者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发一天工资及一个月的奖金及其他待遇;旷工二天以上、五天以下(不含五天)依此类推扣发工资、当月奖金及其他待遇;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除以上处理外,根据认识态度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三十天,给予除名处理;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十五天及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院部批准在院内进行或参与一切营销兜售性活动者,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除经济处罚外,应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丢弃、出售物资、废品者,处以物资金额的5至10倍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上海市儿童医院消防制度》者;违章使用电器及各类危险物者。造成火灾、水灾等灾害性事故者;按情节轻重及造成全部损失的程度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者、发生计划外生育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医院《自行车管理制度》和《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者。

      第二十条 因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理者,应予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海市儿童医院网络使用管理条例》造成信息不安全者,除经济处罚外,应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医院公共场所吸烟者。

      第二十三条  院聘干部工作期间外出、调休或在任何时间离开本市没有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者;违反医院《院内手机使用规定》者;行政总值班违反医院《行政总值班制度》者。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上海市儿童医院标识张贴管理办法》者。

附  则

      第一条 如医院其他条例与上述条例相悖,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与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法规相悖,则以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条 奖惩条例未涉及到的奖惩事宜,由院考核小组讨论决定,凡遇重大奖惩事项,由院考核小组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院考核小组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公布执行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院考核小组书面提出复议。考核小组在下一次考核会议上提出讨论。

      第四条 经济处罚由医院人力资源部直接从当事个人或科室的收入中扣除。

      第五条 本条例自上海市儿童医院第六届第五次职代会(2009年12月28)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原奖惩条例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条例由院考核小组负责解释,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符合医德档案内容的记入医德档案保存。


上海市儿童医院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