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2 12:00

一、医疗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为防范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不良事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教科、护理部及医疗、医技科室都应建立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 度。由科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医疗不良事件的经过、原因及后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并及时组织讨论总结。

三、凡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或可能是医疗不良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教科或护理部报告。发生严重医疗不良事件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教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当事人及所在科室应主动填写医疗不良事件登记表。

四、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

    1.科室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五、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发现,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六、医疗不良事件发生后,医教科护理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事发的详细经过,并必须于当班或当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学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教科、护理部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不良事件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八、医疗不良事件导致患者死亡的,为查明医疗不良事件的原因,必要时由医教科、护理部向死者家属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要有书面要求及家属的书面答复意见。如拒绝和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和拖延一方负责。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夏秋季不得超过24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