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业医师法》及《病历书写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情况医师需履行告知义务:
1、入院时患者知情告知书及授权书签属。
2、非手术病人入院后72小时内谈话。
3、手术前的术前谈话及麻醉谈话。
4、术后或术中发生与术前谈话内容有明显差异或病情有特殊变化者。
5、在诊疗过程中病情突然变化、病情加重者、检查有重大发现或治疗有明显变更时。
6、有创检查、特殊诊疗活动或试验性治疗、使用有较大毒副作用药物等。
7、输血前告知。
8、转院、转诊及重大会诊。
9、门诊实施手术或使用有明显毒副作用药物及毁损性手术等。
二、告知内容:
1、非手术病人应在入院72小时内将患者的主要病情、重要体检、检验、影像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拟进行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重要或主要药物的严重不良反应、患者及家属应注意的事宜、并发症及预后等及时告知、记录,并嘱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2、手术患者、有创检查或风险较大的诊疗活动、输血、特殊检查或使用有较大毒副反应的药物等,除进行上述告知外,尚须增加有创、特殊检查谈话同意书,麻醉、手术知情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并对可能出现的可预料或意外情况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说明和记录,并请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3、手术后对术中所见、术后处理、术后注意事项、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术中使用置入材料的厂家、类别、类型、数目、产品合格证及编码识别应详尽说明、记录,并请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4、病情突然变化、病情加重、治疗有明显变更应及时谈话、及时记录,告知患方病情发展情况、治疗措施及理由、风险、效果、并发症、预后等情况,并请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5、转院、转科等途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或必要的措施等均需谈话与签字。
三、其它
1、谈话记录应注明记录时间(记录到××年××月××日××时××分)。
2、患方签字人为患者或由患者确认的委托书上的被委托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3、医院方记录签字人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