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讨论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2 12:00
一、危重、疑难病例讨论:
1、入院三天经入院讨论后仍不能确诊的病例或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疑难病例讨论。
2、讨论目的必须明确,提出尽早解决诊断治疗问题上的意见。
二、术前病例讨论:
1、对难度较大和开展重大新手术的病例,均应做好手术前讨论。
2、讨论中要拟定手术方式,麻醉选择、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需采取的措施、观察要点、注意事项等,以及护理要求,手术分工。
三、死亡病例讨论:
1、凡死亡病例均应讨论,一般病例于死亡一周内完成,特殊病例及时讨论。
2、讨论力求明确诊断、死亡原因,提出可靠性依据,实事求是总结经验教训。
四、讨论会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主持,有关医护人员、本科进修、实习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科室参加,必要时院领导和医务科派员参加讨论。
五、经管医师必须做好讨论前的各项准备,重点介绍病史、体检、诊断要点和治疗经过,对死亡病例提出死亡原因,对疑难、危重及术前病人提出初步意见。
六、主持者要综合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七、讨论记录应根据当时讨论情况整理后,及时记入专门病例讨论记录本内,记录讨论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病例报告人、发言人、总结意见、科主任及记录人签名(均须签全名)。一式二份,医务科、科室各一份,并将病例讨论摘要记录于病程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