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目 的:建立和规范本机构各专业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制订本规程。
II. 范 围:适用于本机构各专业各项药物临床试验。
III. 规 程:
1. 所有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且只能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2. 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3. 各研究专业设置试验用药药房,所有药物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记录药品入库时间、数量、规格、生产厂家、药物的有效期、存放的注意事项、送货人及收货人签名,以及药品的领取数量和日期,并签名。
4. 试验用药品的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及研究者手册。
5. 对受试者给药时,应制订服药说明书,说明书中的语言要简单明了,便于受试者理解,其中应包括:用法和剂量、服药时间、记录方式、服药注意事项、与研究者/发药者的联系方式、要求受试者归还剩余试验药品等内容。
6. 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对于受试者试验用药的丢失、散落、误用等情况应该说明。
7. 剩余的试验用药品应退回申办者或销毁,并记录在案。
8. 所有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
9. 所有药物的签收记录须报机构办公室备案。
IV.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列》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