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科室: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自治区第三周期医院管理年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考核委员会
主 任:黄筱文院长
韩 伟 党委书记、业务副院长
副主任:吴曙粤、李家萱、王淑勤、徐丹红
成 员:朱栋才、冯关荣、张千、张桥、黄宗贵、李廉、周全、梁蓓华、黄岳、戴丹
职 责: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确定考核评定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考核规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1、与考核医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分别报人事科、党办负责进行复核。
4、时间安排:每年4月份个人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5月份科室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6月份完成评定意见的复核。
(二)业务水平测评:
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2、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
(1)每年7-8月份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2)由医务科负责组织。
(3)以上第1条第(2)、(3)款为考核重点,每年有侧重地安排考核或考试。
(三)考核结论:
1、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医师名单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考核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备案,并张榜公布考核结果。
3、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四、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1、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医院及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个人,取得市厅级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及省部级技术成果的作者等;
2、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1、一般程序:按第三条规定进行的考核。
2、简易程序: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院部审核。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五、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三)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人事科提出复核申请。医院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将参照市卫生局的处理意见执行。(处理规定: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院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