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考核对象与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对象是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与考核医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具体如下:
1、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由医师本人填写 “医师定期考核表”,所在科室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行风办进行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
其基本形式如下:
⑴个人述职;
⑵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⑶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⑷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3、考核结论形成
(1)考核委员会根据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3)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4)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核管理
1、院内成立考核委员会,其职责为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工作,确定考核评定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2、考核工作由医教科牵头。定期考核中,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人事科、行风办具体负责;业务水平测评以基本形式中的(2)、(3)款为考核重点,由医教科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十月份前完成。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3、特殊情况下可按简易程序进行,程序如下: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核。
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三、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