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修学员必须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年龄在45岁以下,大专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大学本科毕业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县级医院以上;进修医技科室、护理系统人员可为中专或大专院校毕业,从事本专业2年以上的临床医务人员。
2、进修学员入学前必须经过考试,由医务办和临床科室负责人按条件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凭入学通知单来院办理进修手续,发给进修手册,进行岗前培训一周后经考试合格后分配至科室;凡未经办理手续者各科室不得自行安排,入学后经复审不合条件的,退回原单位。
3、接受进修人员的科室应根据进修人员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按计划给予讲授,对进修学员的培养应以临床实践为主,理论培训为辅。
4、进修学员来院初期没有处方权,经科室临床实践三个月考核后,由科室主任签字同意报医务办审批,才能给予处方权;进修学员一切诊断与操作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5、进修学员在医院工作期间有严重违反医院规定、发生重度医疗缺陷或医疗差错事故者,追究本人相关法律责任,并勒令退回原单位,不退进修费,不发给结业证书。
6、进修学员必须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科室安排,不得转科、不得中途退学,不得延长进修时间。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必须由选派单位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征得科室、医务办同意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原交进修费一律不退,不发结业证书。
7、进修学员在进修期间无探亲假、寒暑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由选送单位来函联系,假期在3天之内由科室批准,3天以上经医务办批准。
8、进修学员在学习期间的医疗和保健津贴等待遇,按规定由选派单位负责;进修期间专用医疗器械(如显微镜、胃镜、检眼镜、额镜、头灯、听诊器、支纤镜等)由进修学员自备。
9、进修期满后应及时作出自我鉴定,参加结业考试和考核后交科主任或班主任作出鉴定,由医务办审查后签署意见盖公章后寄送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