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口腔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3 12:00
一、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负责的原则。
  二、凡是购进的财产物资,必须经保管人员和采购人员办理入库登记后,方可凭发票到财务科报销,否则财务科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三、 严格物资领发、调拔手续。物资的领发、调配和调换,均
应填写物资领发、收回凭证,并依据凭证增、减相关部门的保管帐。调出或调入,应凭领发单或物资调拔单办理领发手续,并及时调整财产帐。
  四、 对材料的领发严格执行定额控制,超出控制比例不再发放。
低值易耗品的购入、领发必须经主管院长签字。
  五、 对财产物资实行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物资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及时查明盘亏、盘盈原因,分清责任,报告负责人进行处理。
  六、 加强物资仓库的管理。保管员对仓库物资要做到心中有数,
确保无虫、无鼠、无霉烂,要提高警惕、防火防盗,对积压物资,库房应及时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七、医院财产不得私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归还,出现损毁照价赔偿。
  八、 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由保管员填制报废单,经财产管理
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主管院长签字,超标准的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后,保管人员和财务科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本制度从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