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口腔医院关于省、市医保就医、诊疗项目及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3 12:00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医保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防止医务人员在医保诊疗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保证医保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严格按照省、市医保的各项管理规定,实行医疗保险专门挂号、结算窗口等一条龙服务。挂号室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参保人员《医保卡》和《就诊手册》后予以挂号。
二、 各科室护士在分诊时,要认真进行核对,人、卡相符后分诊,如不符合,要认真解释清楚并建议挂普通号就诊,积极做好引导服务工作。
三、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四、 医务人员要认真、及时、规范的填写《医保手册》。
五、 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保用药、治疗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六、 医务人员尊重就诊患者选择医生和了解病情、诊断、治疗过程知情的权力,在实施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七、 医务人员严禁开大处方、花处方、假处方,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科室领导责任。
八、 医务人员按医保的规定项目开取各项诊查费,如有医保中心打回不予支付的,则由医生自己负责,取消个人核算,并从当月收入中扣出。对责任人给予罚款(诊疗费10%——50%)处理。
九、 加强对处方收费的限额管理工作。一张处方超过1000元的需报医保办进行审批后,才能进行医保结算。
十、 医院对个别医务人员因不执行省市医保各项管理规定,严重违规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本办法从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