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口腔医院投诉处理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3 12:00
为了及时处理各种投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改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院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结合口腔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一、 投诉途径与渠道
  1、 医院投诉监督电话、医院电子邮箱,医院公众场所的意见投诉箱,各系统、科室、意见簿(本)。
  2、 建立院总值班制度,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3、 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为综合接待受理、协调投诉科室,其它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
  二、 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
  1、 院办:受理行政事务、医院安全与后勤管理方面的投诉。
  2、 党办:受理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
  3、 人事科:受理职工劳动纪律方面的投诉。
  4、 医务科:受理医疗质量、药品质量、医疗纠纷方面的投诉。受理医务人员违规违纪方面的投诉。
  5、 护理部:受理护理质量、护理纠纷方面的投诉。
  6、 医保物价科:受理医保、物价方面的投诉。
  7、 感染管理科:受理院内感染方面的投诉。
  三、 受理投诉条件
  1、 投诉者必须是在我院诊疗工作中,因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
  2、 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3、 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投诉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四、 投诉处理
  1、 各职能科室建立人民来信和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2、 投诉人到院领导、职能部门、系统、科室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按程序办理,但必须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科室,受理科室对投诉事件当时不能答复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
  3、 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4、 投诉内容涉及临床科室的,由医务科牵头,其余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处理,组织会诊,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纠纷的处理。
  5、 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公正处理投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6、 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纠纷,实行专家集体会诊,做到诊断准确,处理得当。
  7、 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助、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8、 投诉处理完毕后,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五、 处罚措施
  对确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本制度从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