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3 12:00
一、药剂工作制度
1、依据调配技术常规,及时、准确地调配本院处方。
2、根据临床需要制备制剂;严格按照规范加工、炮制中草药。
3、药剂科工作人员必须明确树立“药品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处方调配,制剂制备,药库管理、药品检验及中草药加工炮制等各项工作制度。
4、经常了解、检查、监督各临床科室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注意抽查分析处方和病例,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5、积极宣传用药知识,推荐新药,收集临床用药情况,做好药品疗效评价工作。
6、负责全院药品的预算、采购、供应、保管、统计和报表等工作。
7、密切配合临床,积极开展药学科研工作。
8、担负医药院校学生实习;接受基层医疗单位药剂人员进修及对基层医疗单位药剂人员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9、药剂科所属各科技术岗位必须由药剂士以上人员承担,并由药师以上人员担任负责人。
10、药剂科各岗位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二、药品供应保管制度
    1、药品的供应计划,应根据我院业务情况,各科室请购计划,季节发病情况,储备定额为基础,由药剂科编定初步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及主管业务院长批准后执行。
    2、计划批准后复写二份。一份送医药公司,作为合同供应计划,一份存药剂科备查。
    3、购入、调进或入库的药品,应由采购经手人,根据原始单据填入库单,如药库人员兼采购人员,则由药剂科指定适当药剂人员负责验收。
    4、验收时如发现实物与原始单据所记载数量、规格、质量等不同,应根据情况查明更正或退换。
    5、验收人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检验。
    6、购回之药品应及时(最多不超过三日)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7、药品保管:
①药库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蚀、霉坏、变质。
②按性质分类的药品应分别保管,编号管理,并设立账卡,随时登记,保证帐物相符。
③各种收支凭证,应分类按月保存备查。
④药库门窗应注意关锁,设消防设施,严禁吸烟,防止火灾。
⑤有关毒、限剧药的保管,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执行;
    8、领发
①各科室向药库领取药品、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应定期领取。
②各科(中心)应填写正式领物单,方可领取,药剂科要在业务上加以指导,并经常检查药品质量和使用、保管情况。
③领物单应填一式二份,一份作药库登记凭单,一份由领用单位存查。发出药品应及时登录帐卡。
④有关毒、限剧药的领发,应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9、统计报销
①药品统计报销表应做到正确、及时、按期报送规定的部门。药剂科一般做药品原、进、销、存的数量品种的统计,表报中有关金额核算应由财会部门负责协助。
②药品统计范围,药剂科直接或间接掌握的麻醉药品、毒、限剧药及贵重药品,药剂科应在月终进行一次盘点,以处方实际消耗量为该月消耗量。毒药、限剧药的统计报销,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有关麻醉药品的统计报销,应按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④负责物资保管责任的药工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三、西药调剂室工作制度
1、调剂人员应凭本院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
2、调剂人员收方后对处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内容如有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开方医生联系,经医生更正并重新签名后,再进行调配。
3、处方应按照调配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进行,调配完毕后,由配方人在处方上签名并经他人复核无误在处方上签名后,方可发药。
4、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用量及注意事项注明,并向病人交待清楚。急症处方应优先调配。
5、分装药品时,分装人员应详细登记、核对、签名。
6、调配毒性、麻醉、精神药品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7、调剂室内贮药瓶应符合要求,瓶签应按规定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清楚,注明药品名称、规格、常用量和极量。
8、保持室内整洁、药品、物品分类放置有序。
9、进行差错事故登记。
四、中药房工作制度
    1、中药房收到处方后,对处方中各项内容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调配后经过复核方可煎药或发出。
    2、调配中药处方必须准确称量,不得估计抓药,方中药物如有缺少或代用,应在征得处方医师同意并签名后方可配方。
    3、方剂中如有需先煎、后下、另煎、、溶化、冲服等药材,必须单包并注明,需临时炮制的药材,应按处方要求进行加工,煎药时切实按要求煎煮,以保证药效。
    4、中药处方的限量一般不超过1周,毒性中药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5、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有关中药炮制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要求后方可供配方或配制制剂,处方中凡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给炮制品。
    6、配制中药制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执行。
    7、中药库应建立帐、卡,毒性中药和贵重中药材应设专柜、专帐,由专人保管,对库存药材应定期检查,及时做好出、入帐,有计划地补充。
8、对库存药材应当按不同性质和功能分别妥善保管,除需要密闭保存的品种外,应定期通风晾晒,库内应有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变质霉坏药材不得供药用。
五、病房小药柜管理制度
1、病房小药柜所有药品,只能供应住院病员,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2、病房小药柜,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和保管工作。
3、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剂科处理。
4、毒、麻、限剧药品,应设专用抽屉存放,严格加锁,并按需要保持一定基数。动用后,由医师开专用处方,向药房领回。每日交班时,必须交点清楚。
5、药剂科对病房小药柜,要定期检查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毒、麻、限剧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六、中药库管理制度
1、根据本院医疗需要,编制药品购置计划,经科主任审查,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2、采购时应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对质量有疑、虫蛀、霉烂、变质、失效、假药等,严禁采购、入库。
3、购入、调进或退库的药品,由采购人或经手人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会同保管人员,共同对药品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合格无误,方可入库。验收人员须在单据上签字盖章,以示负责。采购人员凭验收签字后的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4、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注意药库室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光线等,防止虫蛀、鼠咬、发霉、泛油、变色、风化等。药材仓库应定期熏仓。药品应按其性质分类定位存放,标签醒目。库房应保持整洁。每年或半年应进行一次清库查点,合理报损,做到帐物相符。
5、毒性药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 。贵重药品应专人专柜加锁保管,严格执行领发手续,及时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6、领药时应提前编造领药单,保管员根据库存量填写出库单,并由领药人点数签字,一式三联作出库、记账、领药凭证。药库不得配发处方。抢救病人急需配发时,应及时补办手续,不得凭处方记账。
7、凡需加工炮制的药材,由加工炮制人员领出,按要求加工炮制后,重新入库。入库前保管员对数量、质量进行验收,损耗应在规定限度内。
8、药品统计报表应做到正确及时,药品 实行数量统计、金额管理。 认真执行药价政策。
9、中成药管理可参照西药库管理制度执行。
七、药品统计报告制度
1、药剂科的统计工作,是保证药材计划供应,及时反映消耗用量和库存情况,做好药物管理、核算、报销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固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统计工作。
2、药剂科的各部门应根椐需要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制度,并及时、准确地作出符合实际的统计报表,按时上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
3、几项主要统计报表
①药品逐日消耗统计表。
②药库的收、付、存月报表 。
③药材盘存明细表。
④药材盈、亏报告表。
⑤药材损耗报告表。
4、统计范围及要求:
1)根据中国药典规定的全部中西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自费药、进口药及贵重药(就使用价值及经济价值而定),按处方逐日统计消耗,品种自定。
2)药材清点
①凡作逐日消耗的药品,必须于月终进行彻底盘点,并做出盘点明细表,作为统计月报依据。
②其他药材根据上级和有关部门要求定期盘点。
③年终盘点,核对账目,综合报告,检查分析药材库存及储备定额情况。
3)药材报表要求:
①药库收、付、存月报:根据上月结存,本月购入和领入药、本月消耗与支出、月终盘存四项作出报表,上报院领导和财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报核药材消耗支出。
②盈亏报表、损耗报表应每季据实综合上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上述报表均应一式三份,报院领导一份,财务部门一份,一份备查。
八、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2、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3、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处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4、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设置加锁专柜、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查。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6、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7、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经验或相当于同水平的医师,经医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8、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9、医师所书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处审查批准,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只限一次用量。
10、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须凭医院医师诊断书,经医务处审查批准,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11、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病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意见,可做特殊处理。
12、调剂室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13、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医疗科(室)剩余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14、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15、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麻醉药品合理使用,杜绝流弊。
16、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普通处方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