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市委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曲发[2005]17号)文件精神,推进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医院实际,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医院发展的战略目标,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好医院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院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务人员拒腐防变能力,着力构建适应医院发展要求,符合医院工作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观念,构建和谐的现代化医院。
2、主要目标
按照市委《实施意见》的要求,2006年至2007年,围绕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肃党的纪律,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医院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2008年至2010年,抓好巩固,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医德医风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与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和医疗行为的监管机制。使医院的反腐倡廉工作逐步走向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3、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把服务发展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出发点,围绕发展谋划思路,提出任务部署工作、制订措施,努力实现反腐倡廉与医院发展的良性互动。
科学统筹。认真贯彻市委《实施意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进,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辩证统一。
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各项工作,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注重特色。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综合医院发展的优势,运用医院多年来积累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方面的有效做法,着力构建具有医院特色的惩防体系。
切实管用。按照近期、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思路,从容易引发不廉洁行为、容易导致消极腐败现象产生的权力、重点岗位、重要部门等薄弱环节入手,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办法措施
1、持之以恒,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制教育。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持之以恒的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全体员工中开展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及相关制度的学习,在全院形成“学法、用法、懂法”的良好局面,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务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
2、签订责任书。医院党政主要领导与各党总支、支部、各科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发放“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评议表”。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每年在全院范围内发放“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领导班子评议表”,收集党内外群众对医院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上级决策、服务基层和群众、工作作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
3、发放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测评表及行风建设问卷调查表,加强社会监督。全面接受群众监督,每年发放两次服务质量、行风建设问卷调查表,为医护人员廉洁行医,文明行医,干净干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起到积极的督促及监督作用。
4、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逐步推行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制度、医护人员医德医风档案制度,规范对医疗行为的管理。每季度由医务、护理职能处室组织专家对各科室抽取病历10份,进行解剖分析,点评医疗行为和用药情况,并进行反馈通报,按医院奖惩规定进行表扬和处理,防范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现象。
5、加强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药购销、后勤物资采购行为的监督。发挥医院基建项目、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药品、后勤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的集体决策、监控作用。
6、从源头上防止医院基建项目、医疗器械、耗材等不良行为的产生,制定详细的程序、标准规则,集体研究选定经济活动、业务往来的单位,增加经济活动的透明度。
7、医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领导。明确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支部、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党委书记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其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的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党支部、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其所在科室负直接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纪委。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医院党委、各党支部及其各科室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职责的予以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医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的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的实际,强化条规教育和监督制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畅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规范行为,落到实处;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四)狠抓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切实保证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五)按照纠建并举的方针,切实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六)积极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法纪观念。
第二章 党委总支、支部及其成员的责任
第六条 医院党委及其成员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委和卫生局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作出全面贯彻落实的安排部署;
(二)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有关执纪机关呈报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案件;
(三)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行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党委及各党总支、支部、各科室,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一)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管钱、管物、重点岗位的管理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目标。
(四)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党委书记的责任:
(一)主持党委会议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阶段性目标以及措施、要求;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研究解决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支持、督促执纪执法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查办案件工作的阻力和干扰,及时主持会议讨论执法执纪机关和总支、党支部请示的重要事项或报请审批的案件;
(三)负责党委班子成员,以及下一级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的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四)负责督促医院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和条令,并按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落实情况;
(五)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九条 党委成员及其行政领导的责任:
(一)按照党委的部署,协助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指导、督促所分管的科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经常听取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应亲自解决;
(三)掌握所分管科室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员廉政情况,对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应及时打招呼,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党委和组织报告;
(四)切实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分管科室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五)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章 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
第十条 医院纪委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行业作风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协助党委提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加强监督落实。
(二)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会同医院党委组织人事处开好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加强会前、会中和会后的监督检查。
(三)实行以纪委牵头的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有关人员调查违纪违法案件。
(四)监督、协调有关科室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五)搞好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勤政教育。
(六)加强执纪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向医院党委、行政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工作。
(八)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或帮助有关科室(部门)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纪委在党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报请党委审定。
(二)协助党委抓好医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报告。
(三)抓好本院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四)协助党委抓好本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五)认真抓好本院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
第十二条 纪委书记对纪检监察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负直接责任。
(一)按照医院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主持纪委会议,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的落实检查。
(二)领导、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三)负责班子成员和下属组织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医院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按干部管辖权限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党委、行政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组织、行政科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医院党委、行政领导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纳入当年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按照目标管理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考核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医院党委、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的资格;情节较重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采取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等组织措施,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采取责令辞职或对其免职等组织措施,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第一责任人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处分。
(一)对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传达、不贯彻的。
(二)对本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或者连续两年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达不到标准的。
(三)授予、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四)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用人失察、用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的。
(六)对应属自己管辖的案件,不履行职责,相互推诿,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或重大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的。
(八)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对所主管或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不健全,或者未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纳入工作目标,进行目标管理的。
(十)失职渎职、导致身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违法违纪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今后,中央和省、市有新的规定,按中央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三、党政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规定
1、自觉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搞好医疗服务,尽职尽责,努力工作,顾全大局,严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2、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和实事求是、艰苦朴素的传统,把自己置于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3、克己奉公,不搞特殊,不利用职权谋私利,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俭节约,不做违反原则或超出规定的事。
4、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在选拔使用干部、职称晋升等工作中,严格按组织原则和规定程序办事。
5、不收受贿赂,不用公款请客送礼。因工作关系需要招待的客人按规定办事,注意节约,不铺张浪费。
6、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做违反物价政策的事。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做到优质服务。
7、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凡职工群众应当知道的事,都应通过适当形式,实行院务公开,接受社会、职工的监督。
8不借因公外出的机会,用公款游山玩水。
9、要兢兢业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创造性地进行工作,要有显著成绩。
四、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廉洁自律的措施
1、加强学习,增强党性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班子成员每两周集体组织学习一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通过学习,提高觉悟,加强修养,增强党性,自觉把自己置于组织的管理之下。坚持按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办事。自觉参加党日活动,过双重组织生活。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2、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 班子成员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取得共识,形成齐心协力干事业的良好风气。按照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办事,防止“一言堂”和极端民主化。凡属医院重大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允许个人改变会议决定。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补台;遇有“棘手”问题要勇于负责,不躲闪,不回避,不推脱。
3、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清正廉洁 不折不扣地执行中纪委、省、市委关于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自觉做到,不经商,不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在公务活动中,不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准以各种名目变相公费旅游,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的,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人数,不得任意延长在外时间和改变活动路线,返回后,要及时写出考察报告。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重大问题要向组织请示报告,职称晋升、工资调整、分工变动等,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4、政务公开,秉公办事 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行使职权,及时检查自己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并按时向组织报告自己的工作。人员调配要坚持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严格按上级要求和程序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入实际工作不需要的人。其它重大事项,如职称晋升、住房分配、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原则问题,凡能公开的向群众公开,防止滥用权力,杜绝不正之风。各种经济合同,事先要充分论证。并经过审计,方可签订。
5、转变作风、深入基层 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各种形式及时了解群众的反映要求。继续坚持领导联系科室、定期征求群众意见和行政查房等制度。精减事务性、临时性会议,不开无准备之会,严格控制外出参加会议(除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外,其他非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参加)。要充分发挥各职能科室的作用,尽量腾出更多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对科室反映的问题要有明确答复,并有针对性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6、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坚持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从严掌握各项开支,尤其要紧缩非业务开支。重大开支项目须经集体研究,不允许乱批条子,乱开口子。出差费用,严格按规定标准报销。严格遵守用车制度,确需用车办私事,按规定交费。禁止公款吃喝送礼,必要的公务接待由院办按规定标准安排。
五、关于改进领导作风的若干规定
1、经常深入科室,调查研究,了解情况,认真听取医护人员和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2、院党政领导每人至少有一个临床医技科室作为经常性联系点,以便深入了解情况,经过一段时间后,统一轮换调整。
3、坚持行政业务查房等制度,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科室检查工作和现场办公,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精减事务性会议,充分发挥行政领导个人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凡个人和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去办。凡认为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应准备二个以上解决问题的方案。
5、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出妥善处理,给予明确答复或尽快批转有关科室承办,不允许搁置不管或推诿扯皮。
6、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者,在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参加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每周从事专业技术活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
7、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8、内部不吃请,必要的对外交往应酬从简。
9、加强对职能科室的领导,督促职能科室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体指导工作,更好地为临床一线服务。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增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主动性,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放到医院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动医院建设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为医院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经济、管理环境。经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医院党政主要领导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抓全局性的工作;医院纪委书记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在医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以利责任到人,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组织落实。在新的历史时期,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取信于民,塑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干部队伍形象,形成有效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团结带领全体职工围绕医院中心工作,为医院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努力工作。
七、党风党纪检查制度
党风党纪检查制度,是指由医院纪委将各党支部的党风党纪建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向院党委及上级纪委汇报医院党风党纪建设情况的制度。
1、目的
了解和掌握医院的党风党纪建设状况,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促进党风党纪建设。
2、检查内容
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
②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③遵守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开展党性党纪教育的情况。
④领导成员抓党风建设的情况。
3、方法
①院纪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委会,分析党风党纪形势,总结上季度工作,安排下季度工作意见。
②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纪检委员会议,收集基层意见,传达上级精神,部署下阶段工作。
③每周开一次党风党纪举报箱,随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所举报的党员违纪案件,及时汇报、立案、调查、处理。
④按党委统一部署,每季安排一次党风党纪教育。
⑤经常深入各党支部,了解和征求支部书记、党员、群众对党风党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措施
为加强医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树立病人第一的思想,使医务人员增强职业道德和廉政意识,遵纪守法,特制定医德医风建设措施如下:
1、每年制定医德医风建设计划,并将其纳入综合目标责任制,与各级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联系起来,严格奖惩;
2、结合政治教育对职工进行系统的医德教育、行业作风教育,认真学习医德规范,注意抓典型,以点带面;
3、大力提倡四种精神,即主人翁精神、奉献精神、艰苦奋斗精神及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开展全程优质服务活动,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一代医务工作者;
4、认真抓好青年职工和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岗前教育,组织观看医德规范教育录像,举办职业道德学习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5、抓典型树新风,及时对好人好事进行表扬,弘扬正气,抵制邪气,敢于同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人和事作斗争,真正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树立高度的荣誉感及责任感。对涌现出的优质服务标兵,进行大力表彰。激励广大职工争做合格的白衣战士。
九、医德医风考核制度
1、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2、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3、根据医德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医德考核标准及办法,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
4、考核以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科室考核与上级考核、定期考核与随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5、医务人员的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聘任、任职、提薪、晋升以及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6、医德考核成绩优秀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医德考核成绩差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触犯行政规章及法律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医德医风考评办法
为贯彻执行医德医风规范及实施计划,搞好医德评价和监督,特制定医德医风考评办法如下:
1、实行院、科两级考核。院级考核由纪委负责组织,党政工团共同参加组成考核组,每月或每季度对全院临床和医技科室考核一次,考核情况向院办公会汇报,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各科医德医风评价小组负责对本科室人员进行一次考核,依据医德医风考核标准逐一打分,并将医德教育考试成绩,奖惩情况一并记入医德档案;
2、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医德医风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做好日常工作,坚持平时检查考核,做好记录;
3、采取多方位,多渠道考核评价;
①定期召开工休座谈会,院每季度一次,临床科室每月一次,及时听取病人,陪客意见。并做好记录,定出改进措施。
②聘请社会监督员,每年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社会单位代表座谈会,由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座谈,听取意见、建议。
③每天由各科向新住院病人发放《跟踪服务质量卡》,组织人事处负责归纳汇总,并及时反馈到有关科室和领导,突出的问题依据医德医风制度作出处理。
④医院设置意见箱和监督电话,科设立意见簿。
4、组织人事处每月将各渠道反映的情况汇总,进行综合分析,向院办公会汇报;
5、将医德医风考核成绩纳入全院综合目标责任制,评分结果与奖惩挂钩,并按照医德医风奖惩办法进行表彰或惩处。
十一、关于加强和完善群众监督的措施
为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1、医务人员一律实行挂牌服务,接受病人监督。胸牌贴本人彩照,姓名 ,职称、科别、编号填写齐全;
2、各科室建立意见簿,达到每室一本,门诊大厅、住院处和病区设立意见箱,纪委定期开箱,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和反馈意见到科室;
3、门诊大厅坚持设立服务台,负责解答和处理患者及家属提出的各种问题,监督检查各窗口工作情况,协调有关科室的医疗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调解。定期发放门诊病人满意度调查表;
4、住院处每月向出院病人发放《征求意见卡》,由出院者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填写对医院医德医风的意见和建议。由审计监察处负责回收登记汇总及信息反馈等;
5、每年召开一次社区服务单位代表和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医院建设和发展情况,广泛征求对医院在医疗服务和医德医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关于廉洁勤政医德医风建设的奖惩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八不准”纪律以及省、市政府纠正医疗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营造和谐的就医环境,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第二条 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廉洁高效热情周到为临床医技科室服务,医务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院训、医院向社会公布的《廉洁诚信服务承诺》十条,弘扬医院精神和文化,在各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医疗服务中,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或家属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匾牌或拒收“红包”,以及退不了交到纪委退还送“红包”患者的科室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2、在为病人服务过程中,受到委屈,仍做好服务和诊疗工作,树立起良好形象者,每次奖励50元。
3、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的每次奖励50元。
4、病人问卷调查,以病人满意不满意为标准,综合满意率达95%以上的科室按科室人数每人奖励20元。
5、对门诊、住院收费处半年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一次考评,无多收、少收、漏收、无差错、服务态度好的人员奖励50元。
6、公安11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人员送来诊治的伤病员,未交费的,负责诊治的科室认真记录送伤病员来的警牌号、车牌号、时间、姓名的,年终考核无漏记,无差错的,奖励科室600元。
7、负责基建、修缮项目、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等物资采购的工作人员,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在工作中节约开支取得显著成绩的,通过考核认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 对违反廉洁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八条”纪律以及《云南省医疗卫生服务投诉查实处理办法(试行)》(云卫发[2004]175号)等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医疗服务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医务人员不按医疗原则,给病人滥开处方,滥做检查的,给予批评教育,扣100~300元劳务提成;
2、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假借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除如数补交费用并向病人公开道歉外,扣100~300元劳务提成;
3、医疗人员徇私舞弊,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报告等各种假医疗证明和检查结果的,不经体检乱填体检表的,扣100~300元劳务提成外,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科室、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推销卫生材料,药械,保健食品和生活用品等谋取私利的,没收所得,并扣科主任或护士长200元劳务提成,扣科室1000~2000元劳务提成,扣当事人200~500元劳务提成;
5、医务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理由收取“介绍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回扣和提成,除退回所得款项外,扣当事人300~600元劳务提成,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低聘或缓聘专业技术职称一年;
6、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给病人开处方多少收取药品“回扣”的,除没收个人所得外,扣当事人300~600元劳务提成;
7、篡改收费凭据(含治疗单等)除没收所得款外,扣当事人300~800元劳务提成,取消评先进资格,低聘或缓聘专业技术职称一年或调离原工作岗位,重新安排岗位;
8、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急诊工作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以及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扣科室负责人200元劳务提成,扣当事人所在科室500~1000元劳务提成;扣当事人300~600元劳务提成,由科室承担医院经济损失的30%,由个人承担30%;
9、药剂人员无处方发药的,除收回所发药费外,扣当事人100~300元劳务提成;药房人员发错药的,按每张处方扣当事人20元,发出霉变,过期药品,扣当事人50元劳务提成,造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自行承担所导致的后果;
10、医务人员检查和治疗病人有意不收费的,除要求交清检查、治疗费外,扣当事人100~800元劳务提成;
11、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100~1000元劳务提成;
12、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和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谋取科室利益或个人私利的,扣科室劳务提成600~1600元,扣当事人200~600元劳务提成;
13、收费部门有乱收费、少收费、漏收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以及办理入院手续未带够钱(先交一部分)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情况,扣当事人100~300元劳务提成;
14、除财务部门外,其他科室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向患者收费截留私分的,追缴所得款项,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300元劳务提成,扣科室劳务提成1000~2000元;
15、医院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工在购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建筑材料以及各种维修等业务来往中,私自收取对方的“回扣”、“好处费”、“提成费”的,经查实,追缴所得款项,扣当事人300~600元劳务提成;
16、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不得到本人执业注册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如果有违反的,责令停止,没收非法所得,扣300~1000元劳务提成;
17、医务人员暗示或引导病人到自己家里诊疗,卖药的,经查实,扣300~800元劳务提成。
18、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被投诉一次,扣科室劳务提成100元;
19、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论任何原因,与病人发生争吵,扣当事人100~300元劳务提成;因医务人员服务不周,态度生硬、恶劣,与病人发生争吵,扣当事人300~600元劳务提成,并予待岗1~3个月;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事人评选先进资格;
20、医务人员上班不按规定着装和佩带工作牌,语言不文明或语言不规范造成患者误会,发生纠纷的,一人次扣20元劳务提成;
21、上班时间在科室玩电脑游戏、打牌、下棋、看电视、喝酒、上网(查询医疗及科研资料除外)、化妆、干私活等,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300元劳务提成;
22、服务窗口病人排长队10个人以上,相关部门人员不积极组织解决,扣相关科室100~200元劳务提成;
23、参与打架斗殴或鼓动,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者,除赔偿伤者医疗费外,扣当事人300~600元劳务提成。扰乱医院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4、受新闻单位曝光批评的,经调查核实,扣科室1000~2000元劳务提成;扣当事人300~600元劳务提成;扣科室负责人100~300元劳务提成;
25、在病人问卷调查中,满意率在89%~80%的,按科室人数每人扣劳务提成10元,满意率在80%以下的,每人扣劳务提成20元;
26、行政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脱岗的,被查或投诉一次扣劳务提成50元。
27、公安、11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等送来就诊的伤病员,接诊科室不认真登记车牌、警牌号、姓名的,年终考核扣600元劳务提成;
28、违反社会公德,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00~600元劳务提成,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转岗,待岗或下岗;
29、发通讯费的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如关机联系不上一次扣劳务提成50元;
30、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半年内被病人投诉3次者;年终考核、个人医德、医风或职业道德评分不及格者,离岗学习3~6个月;
31、院领导、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要洁身自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带头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如有违反规定,同样按上述各条处理;
32、如有不吸取教训,一年内两次重犯者,视所犯条例给予低聘、解聘处理。
以上各条,除扣劳务提成处理外,涉及缺乏工作责任心,服务态度恶劣,与病人、家属发生无原则争吵或对病人、家属刁难、吃拿卡要等导致纠纷的;以职、权谋私、收受“红包”、“回扣”,以开单费、处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遵守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推诿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越权定价或变更价格,擅自提高药品、卫生材料等乱收费行为,有其中情形之一者,实行待岗处理,待岗为1~3个月,待岗期间待岗人员继续在本科室上班,发待岗生活费。待岗期满视其表现,确定重新上岗或下岗,受待岗处理者,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组织查实,行政、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正式执行。1996年制定的《关于我院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奖惩规定》(曲地一医党字[1996]第28号)同时作废。
第六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处、院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