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及有关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3 12:00
一、党委会会议制度
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外出期间,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2、党委会研究的主要内容:
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意见;
②上级党委工作部署、指示的落实措施;
③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
④党委自身建设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要问题;
⑤审批新党员;
⑥纪委提请党委研究或决定的问题、党员的奖惩;
⑦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的重要问题;
⑧人事调动、中层干部的推荐、考察任免、选配和奖惩;
⑨统战及群团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
⑩重大项目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和大额经费开支;医院改革和建设发展中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及其他必须由党委决定的问题。
3、每次会议的议题由组织人事处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请书记确定。党委成员也可直接向书记提出个人认为必要的议题。议题确定后及时向党委会成员通报,以便准备意见。会议期间不得临时动议题外事项。
4、召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
5、党委会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会议主持者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对重大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表决形成决议。当意见分歧双方人数相当时,可再次复议或报请上级党委决定。
6、对党委形成的决议,所有党委成员都要自觉贯彻执行,具体分管的成员应主动负责地做好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办的事项,要及时督促组织人事处和了解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作出报告。
7、参加会议人员(含列席人员)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正确宣传贯彻会议决议。会外不得散布会议讨论中的意见和有关情况(含分歧的意见)。
8、组织人事处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并作好记录。
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1、党政联席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2、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行政领导参加。
3、联席会的内容是通报季度工作情况,分析形势,协调关系,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通报下季度工作打算。
4、组织人事处通知会议时间,组织人事处、院办同时作好会议记录。
三、党务工作例会会议制度
1、党务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和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例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组织人事处、宣传处的处长及党支部书记参加。
3、例会的主要内容:
①传达学习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有关材料。
②听取支部工作情况汇报,布置党委下一步工作安排。
③分析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研究解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④组织人事处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党内监督制度
一、依据《党章》和有关制度,实施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监督他们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职权,勤政廉洁。
二、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督促党委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和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党委班子的意见,如实转告党委班子成员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督促整改工作。
三、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领导干部会议,听取部门负责人通报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情况。
四、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应参加行政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排部署有关全局性工作的行政业务工作;讨论医院建设发展等问题的重要会议。
五、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制度,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抓好“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克服缺点,改进工作。
六、参与全院机关、临床、医技科室干部的考核、考察和民主评议工作,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干部的任免、调整和奖惩,向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加强党风党纪教育,严肃查处党员违纪案件。
八、本制度由院纪委和组织人事处负责落实。
五、党委请示报告制度
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医院贯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下例情况必须向市委、市政府、市卫生局请示汇报。
一、医院党委每年至少向市委或卫生局党委报告一次工作。
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和办事机构变动。
四、党员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其它重大问题。
五、医院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市委、政府、卫生局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其它规定请示报告事项。
六、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制定学习计划。年初制定本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指导思想和目的,安排学习内容,提出学习方法和要求,每位中心学习组成员制定个人的学习计划。
二、确定学习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学习1至2次,全年学习不少于4次;每人每周自学不少于5小时。
三、学习地点固定在门诊11楼中会议室。
四、严格学习考勤,中心学习组成员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学习,因病因事不能参加集中学习者,要向党委书记请假。
五、中心学习要有详细的记录,要对学习时间、内容、出勤情况认真记录。
六、中心学习组成员要认真做好集中学习和自学笔记,全年笔记字数不得少于2万字,中心学习组成员党委委员每年要结合本职工作实际撰写一篇政治理论学习论文(或调查报告、学习心得体会),每次集中学习,党委成员中要有一名对集中学习的内容作辅导或学习心得交流。
七、中心学习组学习秘书由组织人事处处长或宣传处处长兼任,负责按党委的学习计划进行周密安排,通知学习时间、学习书目、文件、内容,准备学习资料,负责学习笔记的检查和论文收集工作,年初制订学习计划,年终进行学习总结。
七、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一、登记与办理。对来信来访要签注收信日期并进行登记,摘要登记来信主要内容,重要信件呈报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阅后,按领导批示办理;接待来访切实做好登记接待谈访记录,同时,根据反映问题,采取直接答复或转请有关职能专业部门、科室答复等形式进行妥善处理。
二、办理信访事项,要及时、恰当、正确。不推诿、不敷衍、不拖延,及时向信访对象反馈办理情况,对重要信访件按要求回报结果。
三、统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年终进行信访统计,对信访现象,从量上进行分析整理、汇报,分析掌握信访动态和规律。
四、归档。在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立卷归档。对无归档价值的材料,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医院重大决策、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增强各科室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廉洁勤政的自觉性,切实改进作风,规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我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领导班子和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医院发展环境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效能监察机制,强化对所属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其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办事,尽职尽责,改进管理,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健康的需求。
第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监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效能监察活动,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规则、程序、标准和办法。
(二)客观公正原则。考核评估效能要客观公正,切实查纠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原则。立足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察,严格事后评价处理,解决好阶段性和长期性的关系,建立健全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
(四)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把效能监察与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原则。进一步提高医疗、院务透明度,认真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在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由审计监察处会同科室组织实施。被监察科室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医院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下列情况:
(一)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医院党委、医院重大决策、各项规章制度;
(二)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办事公道;
(三)是否建立了明确、具体的目标责任和科学的内部工作程序;
(四)是否正确、全面、高效地履行职责,有无不作为、不及时作为、不正确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五)是否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了各项规章和有关的管理制度;
(六)对重要事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是否做到了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七)是否积极地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工作计划是否实现,目标任务是否完成;
(八)是否按规定将办事程序和结果、监督措施、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九)是否存在不负责任和官僚主义无反顾、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以及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等问题;
(十)劳动纪律及其他有关工作效能的情况。
第三章    审计监察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审计监察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应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院医院管理、医德医风、建设现代化医院发展环境的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二)负责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解决完成任务中和执法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监督;
(四)管理工作人员效能过错的举报,实施效能过错的责任追究;
(五)负责年度效能监察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效能监察选题立项,找准切入点,并制定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七)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效能监察方案的实施;
(八)负责纠正和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九)负责效能监察成果的核定、总结、评选、推广和宣传先进典型。
第八条   审计监察处在履行效能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书面和口头,若需书面说明,必须写出书面材料);
(三)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向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九条   审计监察处依法做出的监察决定,医院所属科室和人员应当执行,审计监察处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条   选题立项选题立项要以提高管理效能和社会效益、医院发展为中心,经过调查研究,筛选出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同时确定被监察科室、人员。选题立项应填写立项报告表,经院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制定方案。根据确定的效能监察项目所涉及的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时间安排、方法步骤、人员组成、工作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监察。
(一)将效能监察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监察科室、人员,如需被监察科室先行自查,则对其提出明确要求;
(二)监察组进入监察,查清效能建设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提出建议。针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其建章立制,改进管理,堵塞漏洞,提高效率和效能;对需要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的,由审计监察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总结评估。根据监察的情况,对被监察科室效能建设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总结效能监察工作中成功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写出效能监察总结报告,分别报送院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建立效能监察项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开展效能监察通知、自查报告、效能监察情况通报、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整改情况、总结报告及有关附件。
第五章    效能监察的方式
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可分别以专项监察、综合监察等方式进行。
(一)专项监察方式:针对某一项重点工作,以听取汇报、实地检测、专门访谈、问卷调查、明察暗访、跟踪分析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综合监察方式:就总体工作或几项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检测、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七条   通过效能监察,对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和推广;对认真履行职责、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成绩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科室和个人;对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科室或个人,视其问题大小和情节轻重,建议按照《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廉洁勤政医德医风建设的奖惩规定(试行)》给予表彰、奖励或惩处。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