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行政管理制度(4)其他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3 12:00
 
一、档案保管制度
1、综合档案室负责全院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规定立卷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2、实行科学管理,档案库房内橱具、设备放置整齐合理。档案排列整齐美观、条理系统,编号科学规范、查找方便。
3、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修复、整理,保持整洁完好。
4、档案的接收和移出都必须手续完备,室藏档案必须账物相符。
二、档案借阅制度
1、凡因机关工作需要,均可查阅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档案。
2、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利用者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览,少数特殊需要者,经批准可暂时借出使用。
3、借党委会议记录、院长办公会等会议记录、绝密档案材料,有秘密级的上级文
件以及超越原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的档案,应由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请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后,方可借阅,不得摘抄。
4、凡借阅有关人员的处分、处理材料,属于一般干部、职工的,须经院办主任或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批准,属科级干部的要经党委书记批准。
5、借阅非公开的科研课题档案,本研究课题人员可直接借阅。本院其他人员和外单位查阅,须经课题组负责人签署意见,科研处负责人或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请分管院长审批。
6、查阅和归还档案时,应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档案人员对查阅归还的档案,应仔细清点,核查无误后方可签字注销,如发现有损坏、丢失情况,应立即追究责任。
7、利用者在同一时间内,借出的案卷不宜过多,借出时间一般为一周,如要延长使用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
8、对档案进行摘录、翻拍和复制,要经过批准,摘录的材料仔细校对,审查后方能带去。复制品如系秘密材料,应加盖档号章,注明此材料的出处和根据。
9、上级机关和院外有关单位需要借阅档案,须持该单位介绍信,经审批同意方可查阅。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借出者,须经院办公室负责人或院领导批准。
10、档案归还时,工作人员应对案卷的数量和卷内文件情况仔细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方予注销
11、借阅者应承担所借阅档案材料的安全,保密责任;不得撕卷或撕去其中文件;不得在文件上划线、圈点、折叠、涂改、写眉批;不得随意摘抄无关的档案资料;未经同意不得摄制、复制、转借档案材料。违者则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或经济处罚。
三、档案室安全保密制度
1、档案室是机要部门,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档案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和随意传播。
3、经常检查库房和档案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认真处理。
4、档案管理人员要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守机密。在调换工作时,对所管的档案要办理交接手续,离职后对所了解的机密情况,不得泄露。
四、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编制本院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表,认真贯彻执行。
2、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分管院长、办公室主任、档案员和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适当提高档次,继续保存。确无保存价值或保管期满的档案,可确定销毁。
3、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造销毁清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4、销毁档案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5、销毁档案清册要妥善保管,并将所销毁档案在目录中注销。
五、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1、凡记录反映本院职能活动情况具有日后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材料,均列为归档范围。
2、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应根据归档范围将材料收集齐全,按立卷要求整理组卷。交档案室检查后,再编排页号,填写卷内目录,拟出案卷标题,装订。
3、编号抄目要严肃认真,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正确反映卷内内容,由档案室统一书写。
4、凡立卷材料必须纸质优良,规格统一,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禁止用铅笔、圆珠笔书写,也不能用复写纸复写。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返工重制。
5、每年六月份以前必须完成上年度的档案立卷归档任务。
六、文书立卷归档暂行规定
1、公文必须实行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立卷的制度,这是提高案卷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是文书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立卷归档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卷的质量,文书人员必须认真做好。
2、本院党、政、工团各职能科室均为立卷单位。
3、各立卷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兼职)负责本科室的立卷工作,各科室领导要加强对立卷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部门工作范围。
4、凡本院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立卷单位进行整理、立卷。各级领导人和承办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均应及时交有关部门整理立卷,不得私自保存应立卷的文件材料。立卷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防止文件材料的散失。如遇到文件材料短缺或承办手续不完备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应补办齐全,以保证文件材料准确、完整。
5、各部门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以本部门形成的为主,与本部门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来文也需立卷,以保证归档材料的齐全、完整。本院党委和行政形成的文件及上级来文由综合档案室立卷。
6、文书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
①立卷前把本部门一年内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统一收集整理,核对清楚,以保证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②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
③把文件按年度分开,不同年度的文件,不能混在一起立卷,但一些特殊性文件,分年度时可采取以下做法:前一年形成的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下一年形成的本年度总结,放在本年度文件内,长远规划放在所针对的开头一年;连续几年的工作总结放在所针对的最后一年;跨年度的文件归于结束之年代。
④把文件按级别分开立卷,但上级对本院的批复、批转和本院对下级的批复、批转文件应在本院卷内,本院的文件材料在前,上、下级的文件材料在后;其余按上、下级文件分开立卷。
⑤按内容分开立卷,把一个问题或一项工作、一次会议、一个案件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作为有联系的一个整体立卷。
⑥把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分开立卷。
⑦卷内文件按一定的规律进行排列。其目的是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使卷内文件系统化的反映问题。单一问题的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几个问题的文件按问题结合的时间顺序排列。一份文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转发文件在前,来文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有请示虽无正式批复件,但用其他形式答复或有处理结果的,要承办人员或有关人员在请示件上加以注明。排列完毕的文件材料要拆去金属订物,在右上角用铅笔编写页号,如正反两面都有文字或图表的文件材料,两面都编页号,反面编在左上角。并填写好卷内目录。
⑧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正确地反映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各立卷单位负责草拟所立案卷的标题,划定保管期限,由综合档案室统一填写。
⑨各立卷单位应按各类档案的具体要求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文书档案在下一年的六月底以前移交完毕,并履行移交手续。
7、为了保证案卷质量,综合档案室负责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协助各部门做好文书立卷工作。
七、声像档案管理规定
1、凡是反映本院召开重要会议的照片、外事活动的照片、科研成果及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照片及DV带,在本事项结束半月内连同底片送交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
2、认真进行声像归档交接手续,照片形成单位应对照片附以简要文字说明,包括照片题目及人员排列顺序、时间、地点等。
3、宣传处送交的声像档案由综合档案室进行分类、编号,填写目录,按照片规格大小分别采用“簿、册、袋、盒”相结合,辅以文字说明放置防磁柜进行保存。
4、借阅声像档案应履行借阅手续,声像档案不经允许不得翻拍,更不准涂抹损坏。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发现以上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5、声像档案要分级进行管理,对珍贵的历史照片列为重要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外借,工作特别需要,需经院办公室主任批准。
八、安全保卫制度
1、重要部门及库房要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安装“防撬锁、防护棂”。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库房内不准吸烟,不准生火取暖。仓库要配备灭火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危险品要妥善放置,并定期检查。做到防火,防爆。
2、财务部门现金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超过规定数额,现金 、有价票证一律放入保险柜。
3、住院病员和陪护人中携带物品出院时(凭出院证),门卫要进行检查。发现可疑问题,要及时通知保卫人员协同处理。
4、夜间巡逻人员不得睡觉,对重点科室、库房要经常巡视。发现可疑人员,要盘问检查,对犯罪分子要扭送公安机关。
5、职工自行车、车辆要按指定地点停放,病人自行车、车辆一律停放看车处。
6、财务人员去银行送款,必须由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护送。
 
九、安全防火制度
1、保卫处负责对全院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
2、消防器材的更换、维修和配置,由保卫处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
3、每个科室、班组要有两名义务消防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防火检查。如发现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4、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各级领导有义务对职工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积极带领广大职工做好防火工作。
5、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6、物资、药品、医疗设备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火种。
7、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违者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8、在无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9、各科室要指定一名义务消防员,负责保管好配发给本部门各种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性能。
10、医院消防器材的购置、更换、维修灭火器的定期换药,由保卫处负责统一安排,各科室给予密切配合。
11、严禁病房使用电炉,若查出对科室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