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军医大学药品试剂供应管理规定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3 12:0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药品试剂是教学、科研、医疗的物质基础,搞好药品、试剂的供应管理工作是技术保障重要任务之一。
第二条 为了加强药品试剂的供应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药材仓库业务管理办法》和《第三军医大学药事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训练部教保处和医疗单位药剂科是药品试剂供应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进口试剂计划的编报、危险品的采购、常规药品试剂的计划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加强对药品试剂的采购、保管、出入库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药品试剂供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有效期药品管理

第五条 有效期药品应按批号和失效期先后,分别排列,对其效期作明显标志,以便掌握,防止失效。
第六条 有效期药品必须按效期的长短及入库的先后,由近及远,按顺序发出。
第七条 有效期药品在收发时,应检查其包装标志和小包装标签的内容(如产品名称、效价单位、制造日期及批号、有效日期等是否一致。
第八条 有效期药品应定期检查。效期长的,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效期在一年以内的应逐日检查;对近期(三个月内)即将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生物制品、血清、疫苗等必须贮于冷藏库或冰箱内,在2-100C温度下冷藏;某些抗菌素可置于干燥阴凉处或冷藏。
第十条 有效期药品在有效期内发生变质者(如沉淀、变色、潮湿等),应停止发出,并迅速查明原因;对过期的药品,如果数量较大,可送请药品检验所检定,根据效价及毒性的检验结果,作适当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经过批准,延长有效期限的药品,在延长使用期内,应经常注意其外观、性状,如有变化应停止使用,以保安全。
第十二条 除血清、疫苗及抗菌素外的脏器制剂、维生素和一些不稳定的药品,虽未规定"有效期限",但在保管中应根据其理化性质及药厂的负责期限,经常检查和注意观察,如有发生变质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特殊药品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第十四条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执行国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
一、军队医疗单位采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以军队药材供应主渠道供应为主。各医疗单位每年8月底前将本单位所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年度计划按联勤保障供应体系报供应机构。各医疗单位临时急需的品种可到驻地国家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采购,具体采购办法按照国药管安(2000)60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军队医疗单位在地方采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向本体系军以上单位或联勤分部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与卫生部门各保留一份。"印鉴卡"一式二份,一份由卫生部门批复给申请的医疗机构,另一份交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专人、专柜、专用处方、专用帐目、专用发单、专车运输以及请领单位负责人签字领取等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对生产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的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严格收支帐目和出入库手续,防止丢失、被盗,酿成放射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第十七条 需报损的特殊药品,必须严格按特殊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品是指受光、热、空气、水等影响可引起爆炸、自燃、助燃或具有强腐蚀性、刺激性、猛烈毒性的药品(化学危险物品)。这类药品如果处理不当,应会造成巨大的灾害,故在保管和运输中应特别注意。
第十九条 危险品按其主要特征及性质可分为十类:
一、爆炸品:固体或液体受外界一定的影响而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由于气体膨胀,发生很大压力而爆炸。如苦味酸、硝基甘油等。
二、氧化剂:物质具有强列的氧化性能,与有机物和其他易氧化物湿合,经磨擦、撞击或受热即能引起燃烧和爆炸。例如: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钾及硝酸钠等。
三、压缩气体和液态气体:可分为
(一) 有剧毒的,如液态氯、液态氨、二氧化硫等。
(二) 易燃的,如乙炔、氢、氯甲烷、二氯乙烯等。
(三) 助燃的,如压缩空气、压缩氧气、笑气等。
四、自燃物品:如黄磷、硝化纤维等。
五、遇水燃烧药品:如金属钾、钠及碳化钙、过氧化钡和过氧化钠等,在空气中受潮或遇到水即能燃烧。
六、易燃液体:按其火灾危险程度分为两级:
(一)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0C,如汽油、苯、丙、酮、二甲苯、火棉胶、二硫化碳、乙醚、乙醇等。
(二)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0C至450C,如松节油、煤油、丁醇等。
七、易燃固体:包括X光胶片、赤磷、硫磺、奈、硝化棉、赛璐珞等。
八、毒害品:一种是剧毒品具有强烈杀害性,少量侵入人、畜机体即可造成死亡者,如升汞、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等,以及农药有机汞、有机磷制剂等;一种是有毒品。因误食、接触眼或皮肤,侵入呼吸器官而使人、畜中毒或病害者,如氯化钡、四氯化碳、氯仿,以及农药的滴滴涕、六六六、敌百虫等。
九、腐蚀性药品:强酸类、强碱类、溴、酚等。
十、放射性物品:硝酸铀、硝酸钍、夜光粉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等。
第二十条危险品的储存和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和足够的消防水源及设备。严禁吸烟,不许在库内安装火炉。储存地点不准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试验和分装、打包封焊、修理等不安全操作。库内照明只限于防爆的电器装置。每天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库房内不准住人。
二、危险品应按其氧化、还原、助燃、自燃等不同性质,防护方法不同。分别将其储于阴凉避光、有通风设施的安全隔离库内,不得混杂一起。氧化剂应忌高温、日晒,搬运中避免磨擦、撞击,应严格与还原剂隔离;易燃、易挥发品应隔绝热源、火源,并需检查封口,避免有毒气体外逸;自燃品,如金属钾、钠、钙应放于煤油中,磷应放于水中,密封保存;强腐蚀剂应严格检查玻璃瓶有无裂痕及瓶塞松动现象,防止腐蚀与中毒;遇水燃烧受热后能发生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堆放于露天。
三、库内应修筑一定形式的砂床或沙池,堆放散装瓶璃瓶时防止倾倒。危险品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危险品库内禁止使用铁器,开箱应在收发间或库外进行;禁止穿钉鞋在库内出入。
四、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入库验收,发货核对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和可能自燃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加强检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爆炸。遗留在地上的危险品必须随时清除,妥善处理。
五、药品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人员出入、机械操作、明火管理等安全制度,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两人管理、两人收发、两人运输、两把锁、两人使用),发生问题和事故及时报告。 第五章 常规药品试剂的储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般药品的保存。
一、怕冻药品在寒冷季节应保温储存,温度一般不低于00C。需冷藏的药品、试剂、生物制品,温度一般保持在2-100C之间。
二、遇光变质药品应储于遮光容器内避光保存。
三、易吸湿潮解、分解、结块的药品;易风化,升华的药品;易挥发(逸散)的药品;遇空气氧化或吸收二氧化碳而变质的药品应注意密封储存。
第二十二条 常规试剂的管理。这类试剂品种规格多,包括化学试剂、生物试剂、染色剂、指示剂等。必须按其理化性质分别贮藏于干燥、避光、凉爽的处所。凡属危险品范围则应按有关规定加以保管 。化学试剂保管和发放时应注意:
一、闪点较低的易燃液体,如乙醚、丙酮、苯等,禁止贮于冰箱中储藏,以防发生爆炸事故。
二、科室领取试剂时,必须根据需要注明规格。即纯(PURE)、保证试剂 (G.R)、分析纯(A.R)、化学纯(C.P)、实验试剂(L.R);发出时应仔细核对,以免造成分析上的错误。
三、化学试剂发放尽可能按最小包装量原瓶发出。如需分装必须使用玻璃、瓷或铂制的药匙及蜡纸称取,绝对禁止使用小刀等金属用具。
四、化学试剂严禁供作药用。如确因医疗迫切需要,而目前又无药用规格供应,必须通过化学分析及安全试验,证实无毒后,方可暂用。
第六章 药品库区安全管理及危险品的装运

第二十三条 库内严禁烟火。要有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不得在库区内焚烧废纸及其他物品,禁止明火作业。
第二十四条 在收发物资时,应用电灯、防爆安全灯和电池灯照明,禁止使用油灯或蜡烛。凡有电源处,应设保险装置,下班时必须拉闸关灯。每年全面检查两次电路,注意库区安全。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载运液化气体、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放射性物品,自翻车不得装运各类危险物品。
第二十六条 气瓶运输时,押车员在车上严禁吸烟;夏季运输须有遮阳设备;并不得与其它化学物品同车运输。危险品(需用危险品采购证购买的)必须专人专车护送,确保万无一失。
第七章 报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需报废的药品试剂,由保管单位根据鉴定结果填报"药材超短耗损废报告表",写明报废理由及处理意见,经库主任审查核对,报上级业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报废的药品、试剂须在库房负责人监督下销毁掩埋,不得随便遣弃,并于销毁前对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及其情况作认真登记拍照存查。
第二十九条 危险品、麻醉药品、精神性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理,须在上级业务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地点应选择适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毒害人、畜。销毁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执行本规定,在药品试剂供应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本规定,发生差错事故应分别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下化学危险品凭"危险品采购证"采购:
一、 氰化钠
二、 氰化钾
三、 叠氮钠
四、 苦味酸
五、 三氧化二砷
六、 亚砷酸钠
七、 氯化汞
八、 氰化亚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