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3 12:00
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使单位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单位经营结构和经营机制的转变,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推动卫生事业不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政策、法规、财务制度,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一切经济活动的管理部门,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得隐瞒、转移收入,不得乱摊成本,虚报结余。
第二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利用货币形式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性管理。包括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安排和使用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认真编制预决算;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做好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和财务分析工作;进行经济预测,参与经济决策,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能及工作范围包括:会计核算工作、经济核算和奖金分配核算工作,门急诊与住院收费管理和核算工作,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的结算工作,物价管理工作,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协调、编报政府(招标)采购预算工作,参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依法申报纳税工作,参加单位经济活动的调研、论证和经济合同的审核工作,所属二级法人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独立核算非法人单位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进行单位财务活动分析,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了有利于贯彻落实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各单位应根据上述职能和工作范围,在财务部门内部科学设置岗位,充实和配备相应的人员,切实承担起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财务分析职能。同时要不断增强管理意识,完善管理职能,提高单位经济管理水平。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院(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核算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原则是以收定支、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效益、以法理财。由财务部门于年初提出当年预算(包括收入和支出)建议,经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报请中心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收支预算一经批准,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报请中心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年度终了,单位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找出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的收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通过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取得的收入。单位应按照收入的不同性质分别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确保有相应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分解项目收费及重复收费,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账外账。凡通过业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要求,全部纳入单位行政业务活动收入账,其中预算外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进行核算与管理。属单位各项正常收入而划转食堂、工会、经营实体等账户或列入往来账户核算的,视同小金库论处。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医药费用要贯彻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方针,采取措施降低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建立领用、交、核销制度,不得出租、出借、代开票据。因业务工作需要供医院内部使用的各种票据,只能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内部票据不能对外部使用。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是单位经济活动的行为规范。各单位应按照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规定,建立和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计提和发放人员经费,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增加福利补贴项目,不得未经批准乱开口子,以任何名义发放钱物。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健全支出审批手续。单项开支金额较大的必须经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单位负责人审批;每一项支出要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的签名才可报销入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要严格按《合同法》规定办理,合同由单位经办部门草拟后报财务部门审查,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增强经营意识,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制定全员全程成本核算制度,实行院科两级核算,以较低的医药成本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医院总成本、医疗服务成本、药品经营成本等。逐步摸索项目成本、病区(服务单元)成本、病种成本等成本核算办法,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坚决取消科室承包、开单提成、医务人员奖金分配与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的分配方法,逐步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量取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分配机制,按成果获奖、按贡献获奖和按满意度获奖的奖励机制,并结合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利用会计、统计、业务技术等信息资料,定期对单位经营活动、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研究,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内容,对单位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整理和结算。正确计算、如实反映单位全年收支结余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业务收支结余的处理、专项资金结存的处理、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等,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年终若出现经营亏损,财务部门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以发现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向决策者提供信息,促进医院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计划管理、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的原则,严格管理各项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列支渠道提取各项专用基金。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各项专用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专款专用。如有超支,应随时调整年度使用计划,并从下一年度提取的该项专用基金中及时弥补,避免累计超支过大,挤占事业资金,影响事业计划的实施。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资产日常登记、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目,及时准确地记录资产的存量、分布和增减变化等情况,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在国有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用于日常结算,其他需要开设的账户,根据单位业务性质和工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户。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合理确定库存物资的储备定额,缩短流转时间,防止物资积压,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对库存物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对当年形成的应收和预付款进行金额控制。对欠费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非单位或个人主观责任的应收或预付款项,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中心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作为坏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药品收支进行计算机管理,认真核算药品收入、药品成本及药品收支结余。药品核算工作在财务科内建立独立核算体系,指定专人负责药品收支核算。医院自制药品的财务核算应根据规模,可设专人独立核算,也可由财务部门的药品会计核算,但必须进行全成本核算。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设帐立卡,反映医院整体资源配置情况。每年必须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结转在建工程项目。对本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在竣工交付使用后,及时办理有关工程竣工手续,将在建工程结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并管理。对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工程竣工手续的,财政部门将缓拨或不拨有关资产的运营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用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投资或与其他人合作、合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后,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科室和个人无权转让单位无形资产。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为个人或其他单位进行经济担保,必须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时,报中心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允许各单位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为盘活存量资产,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经济行为(简称非转经)。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非转经”的经济行为,必须按照《无锡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5〕64号)和《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锡财资〔2005〕8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操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单位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必须严格界定医院投资额,以“合同协议”或目标责任制形式确定收益比例,制定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事业发展可多渠道筹措资金,但必须加强对不同性质负债的管理,严格控制单位的负债规模。为了防止短期行为,对项目贷款必须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必须报请中心批准,长期负债率超过20%,不能再继续贷款。
第四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参与非法融资,拆借等金融活动,不能在非银行机构存款或委托转贷款。
 
第十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科学、完善的经济核算信息支持系统,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核算数据的准确统一和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根据财政文件规定:会计账务、报表、工资、成本核算的软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批准的通用财务软件。其他可根据各单位业务发展需要选择具有合法性、安全性、准确性、可扩充性等特点的软件。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处理的数据量大、结构复杂、处理方法等要求严格,因此财务部门必须单独配置和使用计算机,并承担组织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开展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根据《会计法》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经批准开办的分院或联合机构,凡独立核算的,必须由财务部门派专职会计人员承担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除按规定向本单位上缴应缴款外,需按时向财务部门报送月报表及年终决算,接受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不能独立核算的,其收入和支出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责任制、财务处理程序、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财务收支审批、成本核算、财务会计分析等。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单位物价管理机制并制定有关制度,在财务部门设物价管理岗位。由单位领导、职能科室与临床医技科室组成的管理网络,提高收费透明度,接受患者查询。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按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凡在会计岗位上的,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并持有会计证且具备相关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向中心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条  根据《会计法》规定,为了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各单位应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作为一项制度,纳入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提供复印或查阅,所有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第十  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对有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所属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