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市属医院重点发展专(学)科的医疗技术服务水平,重点打造一批国内一流省内领先的医学专(学)科,全面促进市属医疗卫生事业科学、领先发展,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管中心”)实施了重点发展专(学)科建设工程。为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全系统重点发展专(学)科科主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述科主任是指医管中心确认的重点发展专(学)科的科主任,以下简称“科主任”。
第二条 科主任必须自觉遵守医院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带领并组织全科人员保质保量地完成医管中心下达的重点发展专(学)科建设目标任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科主任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具备开拓进取、不畏艰难、勇攀高峰、乐于奉献等精神。
第四条 科主任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年龄在52周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正高职称,硕士或博士生导师,担任医学会相关专业市级主任委员或省级副主任委员或中华级委员以上职务。
第五条 科主任由所在医院提名,报医管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医院任命并聘任为院长助理。
第三章 职责义务
第六条 科主任既是科室的行政管理者,又是学科带头人,按要求全面负责科室的行政、医疗、科研、教学、安全等工作,应对照医管中心重点发展专(学)科建设目标,结合本专(学)科实际,认真制定本专(学)科的发展规划和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顺利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第七条 科主任应掌握本专(学)科国内外医学技术发展水平与相关动态,明确主攻方向,力争通过1-2个周期使本专(学)科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学术地位。
第八条 科主任应强化科技创新意识,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组织开展并指导临床科研活动,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每年应完成SCI论著1篇以上,省卫生厅新技术引进一等奖项目1项以上,两年内应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三年内获省级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五年内获中华医学奖1项以上。
第九条 科主任应注重人才梯队和团队建设,认真做好本专(学)科人才培养工作,重视后备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技术人才的培养,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计划及实施方案,为重点发展专(学)科建设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保障基础。
第十条 科主任同时自然成为医管中心系统内直属医院相关专业学组组长,应积极主动承担本专(学)科在全系统的学术统领和业务指导职责,包括定期召开相关专业学术会议、制订和完善专(学)科技术规范、负责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和转诊,承担本专(学)科医师的培训和资格认定等工作。
第四章 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人员聘任权:科主任全权负责本专(学)科人员的聘任工作,制定与人才梯队结构相适应的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不符合专(学)科建设发展所需人员有权不聘。科主任还具有科内副主任和行政助理的提名权和聘任权。
第十二条 绩效分配权:科主任根据本专(学)科工作状况制定绩效奖惩分配方案,按照工作业绩大小全权负责本专(学)科人员的绩效分配。
第十三条 学习进修权:科主任享有国内外相关专业学习进修或参加学术会议的权利,相关费用由所在医院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权:科主任对于本专(学)科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有权在项目预算允许范围内按规范使用。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对科主任工作评价实行年度和周期考核制。医管中心每年将重点发展专(学)科建设列入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优良的科主任予以奖励并在医院年度考核中兑现;三年建设周期中如有两年考核不合格,将取消科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科主任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对重点发展专(学)科建设有重大突破或贡献的给予个人奖励10—20万元,给予集体奖励30万元,并在当年度以单项奖励形式在所在医院业务支出中列支兑现。三年建设周期期满,医管中心对重点发展专(学)科建设进行综合评估,成绩优良者给予科主任个人建设成就奖20万元,给予集体奖励50万元,也以单项奖形式由所在医院业务支出中列支兑现;成绩不合格者,收回50%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凡重点发展专(学)科建设过程中所获得上级部门的专项奖励,其中40%奖励科主任个人,60%奖励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