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军区总医院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修订)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3 12:00

好地落实“科技兴院”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投身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科研管理工作,加大科研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医院整体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军队和地方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科研课题管理 
    第一条  课题的申报按照各类基金要求的时间和内容由科训科统一组织申报,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条  对解决部队卫勤保障的军事医学课题以及军事医学应用技术项目优先申报,对应用性研究、技术创新、多学科联合、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的课题优先支持。 
    第三条  本院课题作为苗圃课题,重点支持解决临床诊治的新技术、新方法、新革新等实用性项目,每年12月份受理,通过科研选题竞赛的形式产生,报医院办公会通过后公布,一般资助1年。 
    第四条  归国人员回院后开展科研工作,课题由科训科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课题启动费5~20万元,从医院重点人才培养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  基金申请须征询科室领导的意见。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项目组成员必须是实际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成员参加申请: 
    1.在读(含在职)研究生; 
    2.已离退休科研人员,兼职科研人员。 
    第七条  与外单位协作项目,必须有与协作单位签订的意向书,协作意向书包括协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及成果归属等。 
    第八条  院内各科室协作课题,应有协作意向书,并在研究计划内明确各科室的研究任务和进度,成果署名顺序,以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课题研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变更,遇有特殊情况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1.因代职、进修、出国、公差等离开该项目6个月以上,由所在科室安排合适人选代理,报科训科审批并呈有关部门备案; 
    2.转业、调离医院或无故离开该项目6个月以上,按中止课题办理,收回经费,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鼓励从各大学招收研究生或聘用技术人员完成医院的科研课题,可给予生活补贴。核算科室的研究生生活补贴计入科室成本核算,硕士研究生400元/月,博士研究生600元/月;非核算科室的研究生生活补贴标准由招生导师和科室商定,从导师课题经费或科室提留经费中支出。聘用技术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由各科室自行决定,特殊情况下由科训科决定。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科训科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后将研究进展情况报有关管理部门。对无故不报送《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者,科训科有权暂缓、停止其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课题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向科训科提交结题报告和全部原始实验记录等相关材料,由科训科存档。 
    第十三条  到协作科室开展科研活动,应征得协作科室领导同意;医院能够开展的实验项目应在院内完成,未经科训科批准私自到院外完成的不予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科研基金项目所获成果归医院享有,医院享有成果所有权和优先使用权;科学研究转让或取得经济收益按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成果的申报由课题负责人与所在科室领导商定,科训科根据当年度情况进行审核,经医务部领导和主管院首长审批后上报。申报广东省和军队三等奖成果的费用主要由个人承担,申报国家和军队二等奖以上成果的费用主要由医院承担。 
    第十六条  成果鉴定是评价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检测鉴定是由专业技术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成果进行评价;会议鉴定是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成果进行评价,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成果可采用会议鉴定形式;函审鉴定是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成果进行评价。申请鉴定时,各科室须根据科训科的通知,提供《成果鉴定申请表》、《成果鉴定证书》和完整的相关技术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项目可申报国家级奖、军队科技进步奖、军队医疗成果奖、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等。 
 
   
三、论文管理 
    第十八条  
    1.论文署名:单位中文署名“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向国内杂志投英文稿署名:            “Guangzhou General Hospital of Guangzhou Military Command”;向国外杂志投稿,英文署名:    “Liuhuaqiao  Hospital”。 
    论文作者的署名顺序按对论文的贡献大小为原则,由协作单位与个人之间协商确定。 
    2.有国家、军队、省(市)级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其研究撰写的论文,均应标注基金来源及课题号,以便主管部门统计和考核课题进展情况。 
    3.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论文(增刊除外)列入版面费报销和年底奖励范围。中文投稿以国家科技部中国科技信息分析中心当年度发布的统计源期刊(核心期刊)目录为投稿指南。积极鼓励向外文杂志投稿。因国外杂志无发票,医院无法报销版面费而采取奖励制度,其奖励办法为:期刊影响因子乘以系数3000得出具体奖励金额。版面费报销由信息科负责;论文发表后持论文原件和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送科训科留底备查,作为年终奖励依据。
 
    四、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课题经费是用于开展医学科学研究的专项经费,由科训科和财务科共同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经费报账程序为课题负责人签字后,科训科审核,报医务部领导或主管院首长审批。 
    第二十条  受资助个人有30万以上经费的,由财务科设立专门的科技三项经费支出账目。 
    第二十一条  凡购置实验物品一次开支在3000元以上,或对外协作一次开支1万元以上须呈交书面申请,经科训科审核,医务部领导或主管院首长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二条  使用课题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试剂等一切物品为医院财产,需在器材科登记备案,使用人转业、离岗、退休时应及时上缴。 
    第二十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1.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实验动植物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和运输等费用。 
    2.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设备及零配件的购置、运输、安装、加工等费用。 
    3.科研业务费。包括科技情报调研、业务资料、申请专利和研究所必须开支的通讯、差旅和工作用餐等费用。 
    4.科研协作费。包括请外单位协助研究、试制、加工、试验等费用。 
    5.人员劳务费。包括直接参加研究人员的劳务补贴费用;外聘顾问、专家及咨询等费用。其总额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0%。 
    6.项目组织实施费。用于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按照基金课题资助总经费的10%提取。 

    五、科研协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医技科室(医学实验科除外)开展科研协作或进行科研活动,依照医院收费标准,按经济全成本核算办法以收入计入协作科室。具体审批程序为申请人与协作科室作核算,报科训科审核,经医务部主任或主管院首长审批,到军人门诊划价室入账后送协作科室。  

   
六、研究生科研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院导师带教的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原则上利用本院条件。利用医学实验科实验室的,由医学实验科提供必要的保障,其科研业务费和实验材料费由研究生经费支出;利用其他医技科室开展的科研活动,参照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要作好原始记录,使用好科研记录本,毕业后科研记录本留在科训科。 

   
七、医学实验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学实验科是面向全院开放,服务临床的基础研究基地,为全院提供医学科学研究的技术和信息平台。医学实验科在配合好临床开展科研,协助指导研究生完成实验研究的基础上,适度开展自身科研工作及对外技术协作和咨询。 
    第二十七条  医学实验科实行开放、透明、规范的运行机制,实验条件有计划地全院共享,并适当有偿地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八条  医学实验科与本院的各级专科中心、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要有紧密的科研协作。优先安排重点科室开展科研,某些实验室可根据需要挂相应专科实验室的牌子。 
    第二十九条  外单位使用我院实验室必须在不影响本院课题研究的前提下,与实验室就成果归属、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署名等方面达成书面协议并经科训科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原则上每季度要开展1次以上学术交流、学术讲座,定期组织技术研讨会,为全院提供新信息、新技术,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实验室技术人员定期考核制度。由医务部统一安排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的优、良、中、差不同层次安排培训计划,达到每个技术人员熟练掌握2—3项实验技术的要求。对连续两次以上考核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考核成绩中等以下者实行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实行实验室技术人员责任制,每日填写工作日志,每季度公布各实验室工作情况;建立进出实验室制度,明确责任时限,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率和使用水平。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向院内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所有研究项目均采取协议制管理,由主研人与实验室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责、权、利。有偿服务的范围包括: 
    1.对外技术协作,承揽各种科研合同、技术开发; 
    2.外单位研究生来院开展实验研究; 
    3.在院内外转化科研成果; 
    4.为临床科室提供诊断和治疗的新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努力加强科研服务于临床。经医院论证同意的项目,所得利润50%归科室单独立账,用于购置实验设备,改善研究条件;30%归科室作为奖励基金;20%归协作科室。具体发放经医务部领导和主管院首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量的计算主要依据承担的基金课题数量、论文、成果、人才培养及成果转化等指标来确定。 
    第三十六条  每年对各实验室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运作好的实验室进行奖励,定期公布实验室工作情况,分季度讲评并每半年在全院周会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技术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大型贵重实验设备专管共用制度,器材科负责维修,费用由医院统一从维修预算经费中支付。责任事故由当事人按责任情况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  为更好地配合临床开展科研,医院设立研究生指导小组。
 
    八、处罚办法 
    第四十条  科研课题完成后,科训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作如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课题,经费节余部分,课题主研人可以申请留用;验收不合格的课题,科训科有权收回经费,用于其它科学研究。验收时不能提交完整规范的原始实验记录者,视为虚假研究,除按验收不合格收回经费或罚款外,还要给相应的行政处罚。 
    2.对年度检查或结题验收评议结果为“差”,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的课题,予以该课题第一负责人两年内不准申报新课题和最高限额1万元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实验室规定,不按规程操作或未严格执行质控标准造成不良影响者;丢失或人为损坏仪器者;丢失贵重试剂(500元以上)者;丢失实验记录或因人为因素造成泄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属医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