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口腔医院各类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6 12:00
了落实口腔医院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科学评价医院职工的工作业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结合《兰州大学各类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结合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以岗位聘用为基础,加强对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建立以岗位职责考核为主的目标考核机制,突出体现激励效能。
(二)发挥中层部门的积极性,强化其在考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优化考核指标,简化考核程序,将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与年度考核及学校考核有机结合,提高考核工作效率。
二、考核范围和时间
      考核范围为兰州大学口腔医院全体职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末进行。
三、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由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实行双组长制,主持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核工作,院办公室负责职工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要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形成被考核者的考核意见,确定其考核等次,汇总考核工作情况及结果,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要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考核程序,严格对照岗位职责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每位职工做出与其实际表现相符的评价,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和考核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考核内容
医院职工的考核内容由思想政治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两方面组成。医院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学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一)思想政治表现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作风、廉洁自律、职业道德、集体意识、组织纪律以及参加各种学习活动等情况。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二)岗位职责考核
医院各类人员须以完成岗位职责情况作为本人工作实绩的主要依据,岗位职责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1.临床人员
临床医生考核从临床治疗、学生培养、讲座、服务能力与水平等指标项目完成情况综合给出岗位职责考核结果。
2.护理人员
护理人员考核从临床护理、导诊、消毒、物品管理、服务能力与水平等指标项目完成情况综合给出岗位职责考核结果。
3.医技人员
医技人员考核从服务态度、操作技能、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综合给出岗位职责考核结果。
4.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根据各部门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综合考核,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领导才能。
五、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方式
职工考核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自我总结、群众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二)考核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和述职
参加考核的各级各类人员都要根据岗位职责和考核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在部门内进行述职,述职方式由各中层部门商考核小组后确定。
2.中层部门考核
各中层部门根据被考核人员岗位职责完成状况、民主测评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报医院考核小组。
3.医院考核小组审定
医院考核小组对各中层部门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六、考核等次标准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率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0%以内。
(一)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二)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根据考核内容要求及个人完成岗位职责实绩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优秀人员在考核合格人员中由考核小组择优确定。
(四)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实习生发生医疗事故由带教医生负责。
(五)医生完成临床治疗任务量净收入低于同类人员人均收入二分之一的,原则上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六)对表现较差,难以确定等次(介于合格和不合格之间)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告诫期3-6个月,告诫期满后视其工作情况确定本人考核等次,告诫期满未确定等次者,视为不合格。
七、相关规定
(一)当年10月以前发生岗位变动的可按现岗位考核,11月以后发生岗位变动的人员可按原岗位考核。
(二)公派出国、在外进修、学习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严格按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合格;逾期未归者,岗位职责视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当年病休人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应严格按岗位职责要求考核,根据岗位职责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其他长期病休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三)经组织派出培训、学习、借调或做其他工作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参考派往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考核。
(四)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职工,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当年岗位职责和年度考核均为不合格;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未请假擅自离岗者,岗位职责视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受聘、工资调整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在编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不能胜任工作处理,作解聘或辞退处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