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工作质量管理规定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0/06/26 12:00

药剂工作质量管理规定
一、医疗单位必须配备与医疗任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学技术工作。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二、医疗单位如要配制制剂,则其制剂室的房屋、设备、技术人员、质量检查、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等都必须符合规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制剂。《制剂许可证》有效期满,要重新审查、发证。
1.对房屋建筑的要求:
(1)周围环境要求洁净,无污染。
(2)合理布局:根据房屋使用的要求不同,注意污染区、缓冲区、洁净区的布局,人流、物流、气流的合理安排。对洁净区要有层流洁净及空调设备,保证空气的洁净及适宜的温度、湿度。
2.完备的设备及仪器,以保证生产和质量检验的需要。
3.完善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规章制度。
自配制剂的质量标准依据:
(1)国家标准——符合《中国药典》规定;
(2)部颁标准——符合卫生部药品标准;
(3)地方标准——符合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审批规定。

三、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人是各项工作中最活跃的因素,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对人的管理。为此,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办法。
四、建立健全科学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使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

五、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查网:由于药品在全院范围流通,要求凡是有药品的地方就应设有药品质量检查员。以质检室为核心成立质量检查网,质检室除了监督全院药品质量外,还要对自制制剂及可疑药品进行检查。药品一经购入,应立即进行检查验收,对购入的成药要检查标签上的批准文号、厂名、外观、有效期等,不合格者应退货。购入的原料药必须符合药用标准,化学试剂不得直接作药用。调配处方、发药时要认真检查核对,在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必须经过第二人的核对,正确无误才能发给病人。药品在院内流通过程中,如发现有变色、沉淀等变质现象时要停止使用,送质检室检查,以防止将失效药品发给病人。病人使用常用量,如发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将药品及原包装及时送检,检查原因,如确实由药物引起,应及时上报卫生局、药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