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科学技术研究管理规定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2/04/19 12:00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走科技兴院和可持续发展之路,加强我院科学技术研究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科技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省、市卫生工作会议和卫生科技会议精神开展工作,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总方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卫生部、省科委、省卫生厅、市科委、市卫生局等有关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及申报指南,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各级科研立项。
三、加强课题的管理,监督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对课题研究所需的实验场地、设备、材料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掌握课题开展的进展,对已结题的项目督促其及时总结,根据科研设计方案,协助科研论文的撰写。同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医学科技进步。
四、及时组织申报鉴定科技成果。申报成果的登记、奖励,以及发明奖和专利。积极开展科技开发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其尽快转变为生产力和产业化。
五、审批和组织开展有关科研教学工作的学术交流。审批和组织各级人员参加院内外有关科研(或科研课题)和教学工作的各种学术活动,发表论文;负责年度论文、著作等资料的统计和归档。做好年度医院科研统计资料的搜集和统计工作。
六、不断完善科教兴院的策略与措施,努力提高医院的科技水平和整体综合技术水平。
 
第二章  科研课题管理
一、科研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原则
1.医学科学研究必须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基本方针,努力提高医学科技水平,以防病治病目的,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以临床应用研究为主,努力攻克严重危重人民健康疾病的关键技术难点,解决卫生事业管理重大的理论和方法问题。
3.研究项目必须是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的项目,研究项目不能“低水平重复”其他人的研究。
4.每一申请者在同一年度申请市级以上课题一般不超过二项。
5.个人在研科研项目(未结题)两项(含两项)以上者,原则上不能再申报科研课题。
(二)申报步骤
1.申请科研立题的研究项目,包括国家、省、市科技局(部),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卫生厅(部)、中医药局的各种申报项目,均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报告书(内容包括课题题目、负责人、研究项目的立题依题、主要研究内容及方法、预期达到的结果、预计投入资金、预计完成日期以及研究工作具备的条件等),先经所在科室初审、签署意见后上送科教部。
2.科教部将科室初审通过的项目汇集和审查,再反馈到各教研室集中第一次评审,上报科教部。科教部将通过教研室评审的项目,通过挂网或其它方式由医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对课题进行第二轮筛选,筛选出具有新颖性、科学性、实用性、可行性的项目。
3.第二轮筛选通过的申报项目,最后经医院学术委员会现场答辩审查,择选上报国家、省、市及厅局。必要时组织开题报告。
4.经医院学术委员会最后同意申报的项目由各项目负责人填写申报书(要求电脑打印)、《查新申请表》及《查新合同》,并送往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或其它部门进行查新。
5.将查新结果,连同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主管部门。
二、科研项目的评审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课题的管理,正确判别科研课题的质量和水平,加速医院科技进步,根据上级科管条例及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二)评审范围:医院职能、临床、医技科室同意上报医院评审的课题,均由科教部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组织:原则上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必要时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评审。
(四)医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时,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评审结论以评审时超过参加评审的学术委员半数票为必要依据。
三、科研项目的执行
(一)批准立项(中标)的课题应向科教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执行情况表》。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课题者,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拨款项及撤消次年申报课题的权利;凡变动或更改课题应提出调整或撤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课题项目组应有专人收集、保管科研原始资料。结题或鉴定一个月内按档案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存档案室。
 
第三章  科研成果管理
一、成果的范围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中为解决某一问题所取得的应用技术成果,或在重大研究项目进程中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性、科学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
(二)具有一定学术意义,能对医学实践或生产实践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成果。
(三)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或在引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并在一定范围内加以推广,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四)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先进性,可以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并经实践证明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各种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成果鉴定项目的评审
(一)评审范围:计划内的科研项目及个别计划外的重大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评审。
(二)评审组织:评审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必要时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评审。
(三)组织评审单位或主持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成果鉴定项目选择会议、检测、函审的评审形式。
(四)医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计划外课题评审时,评审结论必须经全体委员会2/3以上多数通过。
(五)评审管理: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循科学规律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有关法规,保证项目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以及评审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准确。
三、成果鉴定
(一)条件
1.科研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2.全面达到科研合同、协议书或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3.应用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工艺可行),具备推广条件。
4.科学理论论文在学术刊物发表,并得到同行认可,其中有实际应用价值,必须具备推广应用条件。
5.推广科技成果已超过原有成果水平,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并出具大面积推广(占可推广面积50%以上)及效益证明材料。
6.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有所创新,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并具有证明材料。
7.科研成果完成单位及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和权属无争议。
8.有指定查新咨询点所出具的查新报告。
(二)成果鉴定的申报
1.项目负责人填写《鉴定申请书》并连同鉴定资料(查新报告、已发表论文、推广应用证明等)送到科教部。
2.医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查新结果审查并决定科研鉴定的项目。
3.同意申报的项目,按鉴定要求填写材料并在规定时间上报科研管理部门。
(三)鉴定形式
1.函审鉴定:先由成果所属单位或个人提供已发表的科学论文原件及有关资料,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及《鉴定证书》,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由5-9名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进行评价鉴定科技成果。
2.会议鉴定:由成果所属单位或个人提供成果鉴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证明材料、样品样机等,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由7-15名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科技成果。
3.检测鉴定:由成果所属单位或个人提供成果鉴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证明材料、样品样机等,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国家、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和评价科技成果。
(四)成果登记
通过鉴定的项目,须报送省科委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公报无争议的项目由省科委发给《广东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在省科委网页上公布,网址:http://www.gdsto.gov.cn,作为知识产权的依据。经过登记的科技成果完成者即为合法的科技成果拥有者。
四、成果推荐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可申报上级科技部门有关奖项。
五、成果奖励
获各级别科技成果奖者,医院按上级部门奖励金额等额奖励,重复获奖的成果,只按最高一级奖项奖励金额奖励。各级科研成果奖的奖金由成果完成者按贡献大小掌握分配,主要研究人员不得少于70%。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一、本规定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及院拨经费。
  (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如各级自然科学基金、各级科技计划基金、重点专科经费、社科基金等。
  (二)横向经费是指各类企业、民间组织委托我院研究的研究经费、技术服务费、科技成果转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三)院拨经费是指医院安排的专项科研经费及院外划拨纵向经费的配套经费。
二、科教部是医院科研基金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基金管理及审批工作。财务部负责科研基金的筹集和财务运用监督,建立专项账目,根据国家财政法纪、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三、医院每年划拨100万科研专项经费建立医院科研基金,用于医院科研工作。
四、获纵向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医院给予同等数额的院拨经费配套。未获资助的自筹经费项目,院拨经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及广东省中医药局科研课题医院资助5000元。
2.惠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医院资助3000元。
3.惠州市医学科研基金医院资助2000元。
4.医院重点专科(省级或市级)已立项的科研项目,如确因经费缺乏难以完成后续研究,可向科教部申请,经科教部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意后由医院医学科研基金中给予适当的追加经费资助。
五、院外划拨经费医院按2%提取管理费,由科教部掌握。
六、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实验材料、药品试剂、实验动物及科研所需其它物品购置费;直接为课题服务的调研、计算、查新检索费;科研测试、印刷资料、论文发表版面费、成果鉴定费;技术及学术交流费等。
七、院外划拨经费的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可按院外划拨经费15%提取劳务酬金。劳务酬金是指用于项目研究工作人员(含研究生)的劳务酬金和加班费等,科技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院拨经费只能用于研究经费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劳务酬金。
九、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和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课题结题后如经费仍有结余,可转入项目负责人其它科研课题使用。
十、科研费用的支出须经科教部主任审批,出省及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经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财务科凭审批依据报销有关费用。
 
第五章  科技开发
一、本单位科研成果(含专利)开发,及接受外单位技术推广、科研观察由科教部组织进行。与协作单位签订协议须经主管院长和院长同意,签署合同须经法人代表签字生效,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对外谈判签订合同。
二、科研成果(含专利)的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服务中所有费用的成本部分应交回医院,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三、接受外单位技术推广及科研观察的收入归医院,其推广费或观察费按规定分发给有关科室。
 
第九章  科技档案管理
一、科技档案由科教部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档案完整和安全,凡交到科教部有价值的技术资料、论文、科研课题计划、成果等,均应及时,整理编号、设有卡片、目录等存入柜内。
二、做好技术资料的保密工作,入档的原始资料不予外借。科技、资料不得借予外单位人员。本院借阅者需经科主任和科教部主任批准及办理借阅手续。
三、各种重要的科研成果、录相、照片、论文等要交科教部保管,保管技术档案人员对所管理的技术资料做到经常清查、保持资料安全整洁。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规定未涉及到的科研管理问题,参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法制执行。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科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