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2/04/19 12:00
1、继续护理学教育是继毕业后规范化专业培训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护理学教育。
2、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化的专业培训,具有护师及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护理技术人员。
3、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既是护理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
4、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活动(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习班、专题调研和考察、疑难病历护理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为同行授课、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均视为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
5、继续护理学教育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自学是继续护理学教育的重要形式,护理部要积极提供有关的文字和声像教材。
6、医院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由负责。护理部与各科室共同制定护理人员的学习、培训、进修计划。
7、护理部应建立继续护理学教育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编号、日期、内容、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登记证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和发放,由本人保存。
8、护理技术人员须按规定取得每年接受继续护理学教育的最低学分数,才能作为再次注册、聘任及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9、护理技术人员每年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其中I类学分须达到10学分,Ⅱ类学分达到15学分。主管护师及其以上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授予5—10个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