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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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12 12:00

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为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提高运行效率,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办发[2011]132号)、《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盐卫基妇[2010]10号),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考核目的

通 过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组织管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以及群众受益等方面的考核,建立以公益性质为导向的机构奖惩机制;通过强化经济管理,严格成本核 算与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机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职能,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促进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建立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服务数量,绩效分配不得与业务收入挂钩,切断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收入的联系。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科学合理地设计考核内容与办法,综合评价,合理量化。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要向被考核对象公开,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三)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原则。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为重点,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

(四)坚持奖惩并重的原则。绩效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和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相结合,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考核对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四、考核主体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和抽查复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

五、考核程序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每年712月上旬依照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组织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每年12月中旬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50%

六、考核内容、标准和绩效分配

(一)乡镇卫生院

1、考核内容

1)综合管理情况。院务管理、规章制度、人员配备和岗位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服务环境、双向转诊、优化服务。

2)基本医疗服务。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医疗费用、规范用药、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服务数量主要考核门诊人次、住院床日、手术台次、接产数。

3)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情况。

4)村卫生室和新农合管理。一体化管理、村医用药管理、新农合服务。

5)成本管理。运行经费以及重点科室成本管理(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等)。

6)社会评价。职工满意度、社会满意度。

2、标准制定

1)综合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及各地出台的相关规范制定。

2)基本医疗服务。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的医疗服务规范及规章执行。服务数量按照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制定,上年度高于平均水平的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水平制定。(服务数量量化积分参考标准:1门诊人次计1分、1个住院床日计3分、1台一级手术计10分、接产1人计6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制定;服务数量按照不少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核定。

4)村卫生室和新农合管理。村卫生室管理按照省市一体化管理文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按照市出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

5)成本控制。机构运行、重点科室(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等成本按照不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制定,上年度低于平均水平的按照不高于上年度水平制定。

6)社会评价。职工满意度,调查职工数不少于在岗职工的80%;社会满意度调查当地居民及相关单位接受服务人员,总人数不少于30人。

3、绩效分配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考核结果与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挂钩。综合考核得分率80%以上为合格,90%以上为优秀,80%以下为不合格。

1)经常性收支差额

核定补助基数。财政部门核定到乡镇卫生院的则按照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为基数。尚未核定的,则按下列方法核定:某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基数=(全县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总额/全县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总数)*某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数。

绩效分配办法。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分固定部分和考核部分。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固定补助=某乡镇卫生院核定的补助基数*70%

考核补助=(全县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总额*30%/全县乡镇卫生院服务数量积分)*某乡镇卫生院服务数量积分*综合考核得分率。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

某乡镇卫生院补助基数=实际完成工作量*每个子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某乡镇卫生院实得补助=某乡镇卫生院补助基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质量考核得分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参照执行。

(二)村卫生室考核

1、考核内容

1)综合管理。制度与管理、人员及培训、一体化管理、新农合服务。

2)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数量、服务质量。

4)综合评价。满意度。

2、标准制定

1)综合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及各地出台相关规范制定。

2)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质量按照国家、省、市及各地出台的医疗服务规范及规章执行。服务数量按照不低于全县平均服务数量制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物,实施零差率销售。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制定;服务数量按照县年度目标制定。

4)综合评价。农村居民、村委会进行满意度调查。

3、绩效分配

乡村医生补助分为固定部分和考核部分,固定部分:按照500-700//月左右,综合考虑工龄、学历、是否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是否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其他部分考核发放。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某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补资金=服务数量*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某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得补助资金=村卫生室应补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考核得分率。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某村卫生室实得数=[全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总额—固定发放乡村医生补助部分)/全县村卫生室门诊号次)]*某村卫生室门诊号次*综合考核得分率。

3)医疗收入

某村卫生室实得医疗收入返还=村卫生室医疗收入*综合考核得分率。

4)奖励资金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考核过程中,扣减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医疗收入等,应在全年考核后全部用于村卫生室奖励,不得截留,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