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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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13 12:00

《北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50号),推进首都中医医院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的 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补偿机制,结合我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中医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可操作原则;坚持公益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坚持多方参与,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原则;坚持奖惩结合原则。 

  第三条 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运用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第三方评估和专家指导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以市、区(县)属公立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主体,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制定《北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并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分为中医医院基础建设、内涵建设、财务管理、医院管理、中医药文化建设等内容。 

  第六条 基础建设。中医医院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达到《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中药房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标准》。 

  第七条 内涵建设。能够突出中医医院的发展方向,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中医药服务功能得到具体体现,中医药诊疗技术应用广泛。 

  第八条 财务管理。经济活动运行机制严格规范,财务、物价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专项经费使用合理,保障中医药继承和发展的经费得到落实。 

  第九条 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合理,规章制度健全。临床科室命名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人力资源配备达到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中医药文化建设。医院的服务理念、形象能够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部署和安排。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卫生局会同区(县)财 政局,依据本办法和《北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以下简称考核指标)分别制定本辖区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并分别负责同级中医医院绩 效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实施。 

  第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中医医院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不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中的年度考核,可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行业机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章 年度考核评价时间和程序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程序主要包括制定考核计划、考核实施、考核结果的确认、考核结果的公示和考核结果的反馈等。 

  第十五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局应分别于每年度5月底前制定当年考核计划,并于6月下旬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应资质行业机构对所属中医医院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实施结束后,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局应根据中医医院日常考核情况,于7月底前完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中医医院绩效考核评估报告,作为考核结果应用的依据。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中医医院监管和中医医院加强内部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完善政府对中医药服务补偿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将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报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并作为市、区(县)财政部门编制单位下年度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考核结果确定得分等级,对中医医院编制内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津贴在下年度部门预算中进行分级补助。具体是: 

  (1)考核成绩85分以上,按100%比例负担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津贴。 

  (2)考核成绩70分-85分,按80%比例负担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津贴。 

  (3)考核成绩60分-70分,按70%比例负担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津贴。 

  (4)考核成绩60分以下,按50%比例负担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津贴。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绩效考核的日常考核结果,可作为医院职能部门、责任人、职工年度业绩考核依据之一,可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以及调整职工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第六章 考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纪律。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遵守考核规则。考核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对自己承担考核工作的考核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考核监督。财政、卫生、中医、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相关职责对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以及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部门的监管评价作用。确保公示制度落实。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自律监督管理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