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改革不宜套用国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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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13 12:00

公立医院改革不宜套用国企做法

    从近两年来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情况看,各地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探索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取得了一 些积极进展。但一些地方套用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和措施的现象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有的地方将公立医院划归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管理;有的地 方采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做法,为公立医院招商引资,搞公私混合所有制;有的地方明显减少公立医院数量,减轻财政负担;有的地方给公立医院下达创收指 标,追求经济收益。上述“问题做法”用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和思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混淆了公立医院与国有企业的区别。


    诚然,公立医院与国有企业具有相似之处,如同属国有资产,都要通过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满足社会需求,都具有调节市场的作用,高层管理人员都要接受党和政 府的人事管理等等。政府对公立医院与国有企业的管理肯定存在共同之处。但是也必须看到,仅仅靠共性管理是难以做到科学管理的。现代精细化管理要求对每个行 业(部门、系统)、每个单位甚至是每个岗位、每个生产服务环节都要依据其个性特征和规律进行科学管理。因此,有必要认真剖析和深入认识公立医院与国有企业 的不同特点。


    设立目的和运行目标不同


    各级政府设立公立医院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广大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要求和定位。其日常运行的目标是提高服务效率,实现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最大化,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


    而国有企业的设立目的主要是在应当由政府进行干预和组织的经济领域生产社会成员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促进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经营性要求。虽然部分国有企 业的设立也出于政府调节经济的需要,具有较明显的政策性目的,但与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并不是同一含义。国有企业的日常运行目标则主要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虽然 有时也表现为一定的非经营性和政策性,但从长远和整体来看,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都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基本特点,符合微观经济学中对厂商存在和发展目的的 界定。


    社会功能不同


    所谓社会功能指的是组织在社会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和功效,反映的是社会对组织的期望和要求。


    公立医院的社会功能可概括为:一是面向社会成员提供均等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不能嫌贫爱富,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二是提供成本效果良好的卫生服务,使有限 的投入尽可能获得较高的健康回报。公立医院要优先发展适宜设施,雇用适宜人力,采用基本药物,使用适宜技术,提供基本服务。不能过度追求“贵设备、高技 术、新药物和高成本”的奢华服务模式。三是有效减轻居民看病就医的经济负担,协助政府实现“病有所医”的社会发展目标。无论是在国民卫生服务体制下或者是 社会医疗保险体制下,公立医院的最低目标是向社会上的低收入群体直接提供价格低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其服务相当于“直补”患者,发挥医疗保障的功能,减 轻或者化解患者就医的经济风险。一般来讲,由于政府补贴的存在和政府对公立医院成本的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服务价格应低于非公医院的价格,从而能够降低患 者看病就医的经济风险。四是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是社会稳定安全的保障者。无论是抗洪抢险、地震灾害还是抗击非典,公立医院都要承担社会责任。历史经验 证明,公立医院是社会稳定安全的基础设施,保持公立医院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保障社会稳定和谐,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须。五是间接发挥医疗服务市 场调节者的作用,影响和规范其他医疗机构的行为。公立医院的存在可有效抑制私立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趋利动机,对医疗服务市场在整体上起到引导和规范的间接作 用。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落实了,可有效降低政府监管医疗服务市场成本,有助于实现政府调控医疗市场的目标,节省监管成本,改善监管效果。


    对比公立医院的社会功能,国有企业则主要是为国家发展和建设提供经济积累,一般不全具备上述公立医院的社会功能。


    国有资产属性不同


    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公立医院的资产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属于各级政府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般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或者授权卫生行 政部门管理。而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非金融性的国有企业资产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金融性资产分别归 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等管理。


    从现行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来看,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者不是各级政府管理经营性资产的国资委,更不属于金融性资产的监管部门。因此,极个别地方将公立医院资 产交给国资委管理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其实质是改变了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属性,隐含地使公立医院的资产在实质上变更为经营性资产。这意味着政府举办 公立医院的目的发生了质的变化,从提供普惠的公益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转变为追求经济回报和利润最大化,反映了在思想认识层面已经将公立医院当做了赚取经济 利益的营利性部门,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应当尽快调整纠正。否则,后患无穷。


    “两个效益”间的统一度不同


    对公立医院来说,经济收益越高,并不意味着居民“病有所医”权利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更不意味着居民更加健康,社会效益未必能够实现。对公立医院来说, 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可能是矛盾的,甚至是对立的。所以,不能对公立医院下达经济收益指标,更不能将公立医院当做“招商引资”的载体,搞所谓的公立医院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改革。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公立医院可以完全转制为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甚至是营利性医院,但各级政府不能产生和促成公私混合所有制的公立医院。 这是因为公私混合所有制的公立医院存在运行目标和利益冲突问题,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是不可能与营利性的投资共生共存的。否则,必将严重扭曲公立医院行为, 其结果是不能确保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国有资产和民间投资的基本目的可以是一致的。因此,可以产生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而且企业只要在守法经营的情况下,其经济收益高,则意味着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适销对路,满足了社会公众的需求,其社会效益同时实现,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 之间基本是协调统一的。


    有鉴于公立医院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显著差异,不能在公立医院内部实行公私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改革。极个别地方的类似做法应当立刻纠偏,回到正确的改革发展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