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旨、任务和适用范围
本处分条例以“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不良分子”为宗旨,依据国家法律,公司政策、规章,结合营销系统的实际而制定。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公司的权誉,严肃公司的纪律,保护员工的权利,纯洁营销的组织,树立营销的正气。凡XX营销系统的成员有违犯国家法律,公司政策、规章,侵犯公司利益的,都适用本条例。
二、纪检处分的原则
1.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犯有关法律、政策、规章,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应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依照本条例,切当的给予纪律处分。
2. 坚持从严治厂的原则。营销各级成员必须严格维护公司的政策、规章,保护公司的利益,如有违犯,必须依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3.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违犯纪律的行为的处理,必须经纪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决定。
4.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纪的员工和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三、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国家法律是每一位中国公民必须遵守的;公司的政策、规章以及公司的利益是公司的每一位员工必须遵守和维护的,如有违反,都必须受到追究。
纪律处分的种类
l 追究国家法律责任。对违犯国家法律,或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司将对当事人提起诉讼,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并附带民事诉讼。
l 公司内部纪律处分。对违纪情节较轻,能够赔偿公司损失且不够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做出内部行政及经济处罚。公司内部纪律处分的种类
行政处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厂察看;开除。经济处分扣罚当月全部或部分工资;扣罚当月或以后几个月的工资;责令当事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其他经济处罚。
(1) 通报批评。 对情节较轻,危害较少的行为,纪检部门可以视情况在营销系统范围内做出通报批评。
(2) 警告。受警告处分的员工,一年内不得在营销系统内提升职务。
(3) 严重警告。受警告处分的员工,一年内不得在营销系统内提升职务和向营销系统外部门推荐担任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4) 记过。受记过处分的员工,二年内不得在营销系统内提升职务。
(5) 记大过。受记大过处分的员工,二年内不得在营销系统内提升职务和向营销系统外部门推荐担任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6) 撤职。受撤职处分的员工,二年内不得推荐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7) 留厂察看。留厂察看处分,分为留厂查看三个月、留厂查看半年。对于受到留厂查看三个月的员工,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三个月的查看期限。留厂查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受留厂察看处分的员工,厂内行政职务自然撤消,在察看期间,没有厂内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厂察看期满且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其厂内员工的权利;但在恢复其厂内员工权利后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8) 开除。受到开除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厂。
四、违纪种类及处罚
1. 经济类错误。凡是损害公司的财产行为,情节较轻的,追回财产,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追回全部财产,给予撤职、留厂察看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作留厂察看或开除处分并移交法律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 组织、人事类错误。凡违反公司的组织、人事政策,情节(包括反面影响)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扣罚其当月全部或部分工资;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罚当月或几个月的工资;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留厂察看或开除处分,并扣罚当月或几个月的工资。
3. 失职类错误。凡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当,情节较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扣罚其当月全部或部分工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扣罚当月或几个月的工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扣罚其当月全部或部分工资;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扣罚其当月全部或部分工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留厂察看或开除处分,并扣罚当月或几个月的工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扣罚当月或几个月的工资;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扣罚其当月全部或部分工资。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分及扣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4. 侵犯员工权利类错误。凡是侵犯员工应享受的公司权利的行为(包括打击报复等),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扣罚当月全部或部分的工资;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罚当月或几个月的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留厂察看或开除处分,并扣罚当月或几个月的工资。
5.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类错误。凡不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的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扣罚当月全部或部分的工资;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罚当月或几个月的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留厂察看或开除处分,并扣罚当月或几个月的工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类错误论处。
五、纪律处分的运用
对犯有本条例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
教育,不予处分。
犯有本条例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
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
的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
(二)、犯经济错误时,主动退赔、退赃的;
(三)、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警告、提醒后重犯的;
(二)、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不配合纪检工作的;
(四)、包庇同案人的;
(五)、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附则
1. 经济类错误。情节较轻是指涉及金额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
元)的行为;情节较重是指涉及金额5000-2万(含2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涉及金额2万-10万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涉及金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
2. 组织、人事类错误。情节较轻是指没有引起两人或两次以上的投诉,对业绩没有明显的影响;情节较重是指引起两人或两次以上的投诉,对业绩有明显的影响;情节严重是指引起集体多次投诉或一人以上的离职,对业绩有严重的影响。
3. 失职类错误。情节较轻是指涉及金额2万元人民币以内(含2万元);情节较重是指涉及金额2-10万(含10万)元人民币或管理较混乱;情节严重是指涉及金额10万-50万(含50万)元人民币或管理混乱;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涉及金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管理特别混乱。
本条例由营销人事行政部纪检科负责解释。
本条例经营销副总裁签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