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则
提供者:配置组
发布时间:2011/08/01 12:00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及使用管理,发挥其

效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工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帐及计价原则:指耐用年数在一年以上,金额在2003元以上(含2003元)的所有设备资产均应列为固定资产并按其成本计价。

第四条 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公司行政部门

负责管理。    

(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企业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三)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亦可按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编号:固定资产取得后,即由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进行统一编号。

第六条 移交:人员移交固定资产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公司人事相关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七条 增减报告: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其他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减表》一式三联送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第一联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八条 盘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盘点后应填制《盘存单》一式三联注明盈亏原因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第一联送行政管理部门备查,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自存。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查明原因外,应及时依据领导审核意见办理增加或减损的手续。

第九条 增置、营造、修缮处理: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大修)应参照购置报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增置及登记:增加购置资产的使用部门,应事先填写《固定资产申

购单》,报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领导会签同意后,方可办理购置手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置后,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工作(除特别设施需请专业人员外),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经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签章(字)后,送会计部门计算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资产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登记帐(卡)》上进行登记,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记帐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帐(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 受赠处理:固定资产因他人(公司)捐赠而取得,应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如捐赠方无法提供有关价值凭据,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资产管理部门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核准后方可办理,并应制定合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合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什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

第十三条 减损处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因减损

拟报废,应由使用部门填具《固定资产清理单》一式三联,注明减损原因,送资产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会签处理意见后呈报公司主管领导,经核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登记帐(卡)》进行登记,第二联送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第三联留底。

第十四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经营上认为无使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处理,注明闲置固定资产明细,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公司主管领导,经核定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抵押资产的减损处理:经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生减损时,会计部门应将抵押资产的编号、名称、数量,价值减少等有关资料送交管理部门,并由财务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构办理标的物减少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生产用器具、工具、管理用具和办公用具,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第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根据生产、经营和办公实际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列入当年行政预算,按固定资产购置流程逐级审批。

第十九条 入帐

(一)凡购入低值易耗品均先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然后再按其使用部门归集到制造费用或期间费用。

(二)设立低值易耗品明细帐,依据不同情况亦可再设三级明细帐即领用低值易耗

(三)生产型企业采购的工具、刀具、量具等低值易耗品,应按实际领用数当月转入费用。未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作为在库低值易耗品。

(四)管理部门采购的低值易耗品,一般情况在当月全部转入费用。

(五)低值易耗品均按一次性摊销法摊销。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控股、全资的二级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集团公司财务部,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为总裁办公室。

附:固定资产购置流程